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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后索要10万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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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28日 14:08:11 来源: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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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1岁的刘某认识了43岁的门头沟邓女士。2002年二人开始同居。其间邓女士得知,刘某1992年就已结婚,妻子在江苏老家务农,并有一个儿子。刘某曾表示会离婚,却一直没离。2007年3月,邓女士提出分手,并要求刘某给付10万元作为同居5年期间的青春、精神和肉体损失。刘某当时写下了欠条。此后,邓女士要求刘某还钱。刘某难以兑现,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欠条无效。 刘某说,欠条是邓女士胁迫他写下的。但邓女士表示,10万元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刘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费,是刘某自愿出具的。 法院认为,欠条记载的内容表明,欠条是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某给付的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因此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韩继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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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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