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12日电(记者范春生 黄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十余年来,在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存在“自己刀削自己把”的先天缺陷,以及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不足,一些遭侵权者被挡在国家
赔偿的大门外。专业人士建议应尽快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更好体现立法本意。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两部分内容,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近年来,部分地方受理的国家赔偿、尤其是司法赔偿案件寥寥无几。重庆市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的司法赔偿案件总共才36件。辽宁法院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最初一年仅几件,到去年近百件,涉及的赔偿金额也不过三四百万元。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
--“自己刀削自己把”已成最大缺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专业人士形容这是“自己刀削自己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赵英伟认为,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最大缺陷,实际上很难做到中立、客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则认为,国家赔偿法实施12年来的实践证明,“自己确认自己违法”“上级确认下级违法”还要让其作出赔偿,这本身就很难办到,等于“与虎谋皮”。
据分析,赔偿确认难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不合理,核心是错案责任追究的掣肘。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这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升迁。当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大多得不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效率也就体现不出来了。
专家们指出,国家赔偿确认上存在先天弊病,在运行实践中至少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
第一,国家赔偿门槛被抬高,大量受侵权者被拒之门外、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认为,国家赔偿非正常的确认程序,基本就是不想赔偿、不能赔偿,有的人长期上访就因此产生。
第二,国家赔偿机构空转,有限的“赔偿预算”无法落到实处。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樊非介绍,重庆市国家赔偿的情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案件越来越少,在去年以前,由于案件太少,国家赔偿办公室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处在“无米下锅”的尴尬。
第三,确认难催生“私了”现象,违背立法本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支付赔偿费用,但由于害怕“问责”影响政绩和考核,加之部分地方财力确实困难、国家赔偿未列入预算,国家赔偿“私了”现象大量存在。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与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2001年以来,重庆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和司法局发生过32件行政赔偿案件,金额近100万元,但起赔偿资金来源都是“机关工作经费”或“单位资金”,甚至个人掏腰包“私了”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私了”的危害非常大,因为是“体外循环”,离开了统一监控,对财经秩序是个破坏。同时,“私了”又缺乏标准,容易引发个人借机敛财等不良现象。
--两大主体内容缺失凸显弹性过大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其中最轰动的当属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赔偿义务机关泾阳县公安局事后仅向惨遭蹂躏的少女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这一赔偿结果一出引发较大争议。
像麻旦旦等还算获得了“最低水平的正义”,可有一些蒙冤受屈者却被长期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对此,杨小军、马怀德等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国家赔偿的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已成为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两大“软肋”,受害人拿到的国家赔偿金与申请额相比少得可怜,反映出了法律弹性过大。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与刑事共16项的赔偿范围显然过窄,有些刑事赔偿免责规定竟成了公检法规避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招供”是刑讯所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表示,该部法律免责条款太多,肯定中带着否定。
对于国家赔偿的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两大不足还表现在:一方面,合理的间接损失不列入赔偿有失公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赔偿委员会委员李晓萍认为,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应扩大,像申请人上访产生的费用,一分钱不给,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受害人意见最大。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记者特地查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行政庭庭长李景元对此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后果更严重,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绝不应当是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这一水平。
记者在重庆、辽宁等地采访时发现,一些受到冤狱的人认为,少得可怜的低额赔偿是对其人格、人权的再次“羞辱”,个别人甚至因此拒领国家赔偿金。国家赔偿的立法本意在他们身上难以体现。
--修改完善亟须“有的放矢”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紧调研,征求意见。专家们指出,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有一个重要前提,即重视国家赔偿对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救济的功能及止诉息讼、化解纠纷的作用,不应变成责任追究的法律。
马怀德、杨小军等法律权威及基层司法干部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除了应该适度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外,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考虑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为解决国家赔偿存在的“自己刀削自己把”的先天不足,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办法:
一是国家赔偿申请全部实行诉讼化,赔偿申请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对赔偿的确认,总要有一个裁判,与其交一个新裁判,还不如交给具有审判权的法院。
二是为避免出现法院审判自己的行为,可以找“第三方”,如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公检法、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赔偿委员会,该机构设在人大,或设在司法行政机构。也可以将财政作为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这样,更便于国家赔偿的执行。
另外,为了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防止国家赔偿金“睡大觉”,在充分认识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的基础上,应改变国家赔偿先由赔偿义务单位垫付、再由财政部门核销的程序。各级财政应专门设立国家赔偿金专户,司法机关一旦作出赔偿决定,财政直接支付,不走“先垫付、后核销”的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