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公安部和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希望在司法解释或立法上改进现状,以利于更有力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说,现在工商等部门正在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反映打击传销的刑事入罪问题。在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的时候,是把传销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来禁止的。经过8年的发展变化,传销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从危害经济秩序到违反治安秩序,甚至是暴力刑事犯罪结合在一起,拉人头式传销已经占整个传销行为的80%—90%以上,现在再用非法经营罪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共立案3587件,教育遣散传销人员606400人;在今年的7月16日—8月15日集中行动月当中,立案1179件,教育遣散人员248896人。2006年追究刑事责任是2211人,在此次集中行动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是2212人。从这方面也可以看出,我们在逐渐加大打击力度。但由于相关法律对构成传销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问题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希望在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上能够改进现状。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说,这些年来,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对传销的危害、本质、特征等深层次认识不断提高。但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在我们国家也就是存在了十几年,相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来说,还需要对每个要件不断地进行探索,要用更准确的帽子戴到传销的头上,以利于公安、工商、司法部门给予传销更有力的制裁。目前,公安和工商以及其他部门,正在积极做这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