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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2007年08月27日 08:31:2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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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 吕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26日开始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草案共分四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和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详细

    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详细

    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详细

    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 仲裁机关将采用有利劳动者的理解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详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诉讼与诉讼法相衔接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

--------------------------■其他草案内容-----------------------------

    ★循环经济法草案

    水、电、气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详细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循环经济法草案: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制
    循环经济法草案: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我国拟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审 处罚拟取消上限

    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将依照事故直接损失的比例计算。>>详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新闻分析:五大原因“呼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最高立法机关拟从六大方面增强水污染控制措施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孙闻)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对促进企业创新、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等做了规定。

    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草案明确了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草案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对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做了规定。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提出了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协调机制,就国家科技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技研究基地。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做了规定,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草案同时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详细

    万钢:四大原因催生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政府应优先采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不得弄虚作假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注意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着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就业促进法草案

    人大常委会成员吁法律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同工同酬

    劳动者就业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外,还应在身体、工资待遇等方面排除歧视——25日上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样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具体,二是很不够。”路明委员说,现在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就业不能同工同酬,能否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详细

    ★反垄断法草案

    反垄断法草案四大争议焦点均已解决

    反垄断法草案自起草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围绕它的争议从未间断,有时甚至一度影响立法进程。

    提请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草案给予持续性关注,观点碰撞仍然十分激烈。目前这些争论的问题各方面均已形成共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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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