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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打黑第一案证人集体缺席 有待法律求解
2007年08月27日 08:00:2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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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卷、6000多页、300万字的侦查案卷,详细地勾勒出8月1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甘肃省2006年打黑第一案”胡松玉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然而,与当天到庭的22名被告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案的所有证人不约而同地唱了一出“空城计”———集体缺席法庭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事诉讼尤其是涉黑案件的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近几年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不到10%,甚至有些个别地区一年下来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洪道德说。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有诸多因素,在洪道德看来,最大的原因是立法上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法律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书面证言等其他方式来作证,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洪道德分析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证人普遍具有这样的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宋英辉说,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即使证人坚持拒绝出庭作证,司法机关也无法采用强制措施使证人出庭作证。

    具体到胡松玉涉黑案件,该团伙一共有53名成员,均为社会闲散人员,经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害怕遭受打击报复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完整、不系统,缺乏配套的具体措施规定,可操作性差,执行起来很困难,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不利于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宋英辉评价说,在审理涉黑案中,有证人会因为担心自己和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宁愿接受制裁,也不愿出庭作证。

    这种打击报复并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洪道德告诉记者,这种报复还包括精神上的恐吓,比如说过几天打一次恐吓电话、被告人亲属的敌视和仇恨等等,证人及其家属根本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生活。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有些时候,办案机关不愿让证人出庭作证。”宋英辉分析说,因为有的证人在开庭前和法庭上所作的证词有变化,与其有变化,不如不要变化,司法人员为了缩短开庭时间,减少工作量,更多地采用了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的方法。

    要从根本上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最为重要的是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洪道德建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

    宋英辉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对证人的保护方法,有的国家实行“视频作证”和“隔离作证”来保护证人,证人的面容被隔离起来,声音也作变声处理。除了要兼顾对证人的制裁与保护外,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要为证人出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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