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您的位置: 新华网 | 首页 >> 法治频道 >> 立法 >> 立法动态 |
|
就业促进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有望审议通过
|
|
| 2007年08月24日 08:14:25 来源:新华网等 | |
|
|
|
|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24日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王茂林、周坤仁、王以铭分别作的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王以铭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作了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的跟踪调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执法检查报告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人民日报:中国立法指向重大变化 加强和完善社会领域立法 定于本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并将继续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共12部法律草案。 与经济领域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不同,这些都属于社会领域的立法。 全国人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表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正在从思想纲领落实为具体的法律环境优化,有关民生问题也将在更规范的法治条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中社会领域立法包括:制定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 向社会领域“倾斜”的调整有其大背景。去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经济领域的立法。过去经济的发展也为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生问题得到更多关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诸多社会民生问题相对较为集中,逐渐成了各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就是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 令人欣喜的是,4年多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地直面社会民生问题的立法。不仅在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诸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的制定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纳民意、集思广益,从立法程序上确保了立法质量;而且先后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制定修改了一部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比如引人注目的有监督法、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等。4年的立法努力,不仅使我国社会民生领域法律越来越多,也从整体上使我国逐渐走进一个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保障民生的立法时代。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立法是一个重要的保障。社会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更多地关注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重点考虑三个内容,第一是劳动保障,第二是医疗保障,第三是养老保障。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社会法之于经济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实体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正逐步得到解决。(毛磊) |
| 相关评论 |
|
|
|
|
|
(责任编辑:
熊红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