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贪图2000元好处费,23岁的青年李某轻率答应帮人运送假币,结果换来的却是10年牢狱的代价。日前,天河法院以运输假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听到判决时,李某奥悔不已。
被告人李某现年只有23岁,没有固定工作。据李某在检察机关交待:2006年7月,他在山东省临沂市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名“大姐”。这名“大姐”委托李某帮他到广东陆丰携带了一批货物回山东,并慷慨地拿出一台手机送给李某,说是为了方便联系。
同年12月3日,这位“大姐”又找到李,让他到广东运输假人民币71万元,得知运送的东西原来是假币,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但“大姐”向李承诺,将给他2000元作为报酬。只是送送东西,就可以赚到2000元,李某动了心。
于是12月4日,李某按照指示来到广东陆丰,找到一名叫李开然的男子。李开然交给他一个旅行袋,内有一百元面额的假币13叠、每叠3万元及五十元面额的假币15叠、每叠2万元,一共71万元。李开然并当着李某的面将钱数点清,随后,两人一起出去打电话给“大姐”,称货已拿到手了,让“大姐”汇钱给李开然。
次日,李某携带着一旅行袋假币,坐车回到广州,再转乘从广州开往回山东的长途汽车。坐在长途车上的李某满心欢喜,眼看着2000“辛苦费”就要到手。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长途车行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新金龙加油时,早已等候在此的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缴获假币一批(经鉴定均为假人民币,总面额305400元)、旅行袋1个及创维牌手机一台。对于其中相差的40多万元假币,李某称疑是在酒店时被人拿走。
该案经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天法宣)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