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维权 >> 劳动
单位用工20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败诉
2007年08月06日 14:14: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两职工辛辛苦苦20载,为单位奉献尽自己的青春年华,孰料用人单位却罔顾功劳苦劳,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用人单位与该两名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87年,曲阜某机关单位因人力不足,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人,曲阜市刘某、
胡某应聘被录用,与该单位签定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四年合同期满后,刘某、胡某两人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其间该单位未向其作出辞退的表示。

    2007年5月,刘某、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要求该机关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但遭到该机关单位的拒绝。刘某、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进而向法院提起起诉。

    曲阜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在四年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至今,用人单位对此一直无异议,故可认定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主张自身为国家行政机关,用人须有编制且工资列入国家财政,如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无法解决编制、工资问题,因此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与刘某、胡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汪有生 李静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杨景宇: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 [解读]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 解读: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 解读: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 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 盘点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
· 劳动保障部公开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 公司发短信同时辞退20人 律师称不属书面通知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熊红祥 )
 
视频热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