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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意见:“30天大限”后又一把利剑!
2007年07月09日 13:45:10  来源:新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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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点击查看详细报道]

    
今年6月8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对搞权钱交易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者,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截止6月29日,30天的大限已过,只有河南的一些问题官员主动交代了问题,更多的腐败官员还心存侥幸心理,还在在等待观望。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也在关注并议论纷纷,有的认为中纪委的《规定》是“只打雷,不下雨”;更有的认为中纪委目前是黔驴技穷、骑虎难下了。总之,不管怎么议论,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分子的痛恨,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风暴”期待。

    中央纪委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中央纪委出台《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可以说,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如果真能交代问题并能真心悔过的,仍然还是有回头的机会。

    但是,一些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误读了中纪委的《规定》精神,错误地以为《规定》是一阵雷声而已,可以蒙混过关。随着,“两高”《意见》的出台,中纪委《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受贿犯罪。《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两高”的《意见》明确地界定了这10种行为均以受贿罪论处,这无疑是对那些企图蒙混过关的腐败分子再一次亮剑。

    “两高”亮剑,30天大限期间未交代的问题以及以后出现的问题将认定为犯罪行为,不仅是 “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更是一记重拳、一柄利剑,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两高”亮剑后,中纪委《规定》的“雷声”将真正地变成一场“疾风骤雨”。如今刑法的利剑已经出鞘,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利剑必将对新型腐败分子进行有力惩处、对有心伸手的准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也会让那些大限期间没有主动交代问题的腐败分子追悔莫及! (文/宋宝石

(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两高”出台受贿司法解释 严惩十种新型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意见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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