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快递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2007年06月29日 21:05:31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劳动合同法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相信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劳动合同法》
· 无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的重要原因
· 李援:“职业危害防护”已写入了劳动合同法
·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合法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 1年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刘江南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视频热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