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28日电(记者李云平)为加强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将依法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机制。
今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
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为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担保资金,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已有生产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核定矿山企业的开采面积、矿产品销售量及矿山企业分年应预提的保证金,并列入企业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内蒙古明确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新采矿权人接替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逐步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