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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大限”考验问题官员的“腐败迷信”
2007年06月28日 08:52: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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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中央纪委要求,自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否则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
处理,决不姑息。

    现在,中央纪委规定的“30天大限”已经到了最后的关口,各地有多少问题官员“主动说清楚问题”了呢?这方面公开见诸媒体报道的,目前似乎仅有河南省一家———据6月15日《大河报》报道,河南省已有979人主动说清楚问题,并上交违纪款共计821万元。其他地方应该也有问题官员选择了“坦白从宽”,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有关统计数据未能像河南省那样公开披露而已。

    然而,基于对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反腐败形势的估计,对“30天大限”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威慑力,到底会有多少问题官员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人们实在不敢过于乐观。即以河南省为例,从5月29日到6月14日(消息见报前一天),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一共才有979人“坦白”,上交违纪金额不过821万元,还不及某些贪官一个人贪污受贿的款额多,这样的“成果”大约算不上多么辉煌,不足以令人倍感振奋。相信在中央纪委的《规定》下发之后,肯定有一些问题官员怀着“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的侥幸心理,其中也会有一部分人在“大限”期间认清了形势,主动向组织坦白,而在“大限”结束以后,则可能还有一部分死硬分子继续保持沉默,誓与中央纪委的《规定》对抗到底。

    问题官员不仅不体谅中央教育挽救干部的良苦用心,反而怀着卑劣的侥幸心理“一条道走到黑”,如此推断并非对某些官员的“妖魔化”,而是有不少先例为证。两年前,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也是给公职人员从煤矿撤资规定了一个月的期限,结果“30天大限”期满后,产煤大省(区)内蒙古无一人主动撤资,湖南省也无一人主动撤资,其他地方也没有公布官员主动撤资的数字,此事后来好像就没了明确的下文。既然安监总局等部门的撤资令“大限”落得如此结果,这次中央纪委《规定》的“大限”又将如何呢?

    实际上,“30天大限”是对某些问题官员的“腐败迷信”的一个现实考验。这种“腐败迷信”一般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些问题官员相信,《规定》和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一样,也存在着漏洞和空白,只要自己做得足够巧妙和隐蔽,只要不是运气差活该倒霉,就有可能成功逃脱《规定》的制裁。有的官员可能认为,《规定》之所以留出一个“30天大限”,正好说明纪检机关对《规定》的“技术含量”没有十足的把握,才寄希望于问题官员的“自首”,所以只要我沉得住气,挨过“大限”后就可以高枕无忧。第二个层次是,一些问题官员相信,自己在官场中混迹多年,“经营”有方,即便此次不幸被纪检机关抓个正着,也一定会下有支持者奔走效力,上有庇护者挺身相助,最后准保平安无事,皆大欢喜……在当前条件下,我们能说这些“腐败迷信”只是一种虚妄的想象吗?

    反过来看,某些问题官员在“腐败迷信”支撑下对“30天大限”熟视无睹,也是对纪检机关的反腐败决心和能力的现实考验。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真正能够从技术上、机制上做到对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才能彻底破除问题官员心中的“腐败迷信”,才能让民众真正看到吏治清明、法治完备的希望。(北京青年报社论 评论员潘洪其)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点击查看全文]

    遏制权钱交易 “两高”将颁布实施司法解释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消息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第391期发表文章认为,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并相衔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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