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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送审稿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详细
明确公共场所范围
送审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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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公共场所将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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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须有预防疾病传播净化消毒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对净化消毒设施和装置进行卫生安全效果评价,并制定针对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详细
未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消毒的可罚款5万元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详细
暴发传染病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扩散
根据这一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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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期间营业将被重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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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详细
明确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详细
出租车内禁止吸烟
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详细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卫生部就征求意见稿所作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7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qyj@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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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颁行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需要
卫生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自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卫生质量显著提高,为预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维护社会正常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年前颁行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详细
·2007年5月全国报告409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部:“十一五”建立健全四级卫生应急管理
·卫生部将建立全国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