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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出现四大新动向:“洗钱在先”现象突出
2007年06月20日 09:55:17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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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在澳大利亚悉尼,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戴维·约翰斯顿(左)和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参加移交从中国籍经济犯罪嫌疑人处没收的337万多澳元赃款仪式。这次移交的赃款是潜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闫永明携带赃款的一部分。 新华社发

    本周的《瞭望》新闻周刊撰文剖析追捕外逃贪官的问题。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察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国际交往密切、人员流动加剧、交通通讯便捷等社会条件下,贪官外逃的手段更加隐蔽,防控难度加大,表现出“洗钱在先”现象突出等四方面新动向。

    首先,“洗钱在先”现象突出
。近年发生的广东余振东、浙江杨秀珠案、黑龙江高山案等,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前转移赃款。

    文章指出,贪官“洗钱”的主渠道之一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高山在案发前的几年内通过地下钱庄,数十次把客户的存款转移到其设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上。他在办好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权后,还潜入境内转移走最后一笔资金,其作案手段十分谨慎隐蔽。这种方式逃脱了正常的资金外流监管,把不合法的钱财通过隐蔽的手段转移到海外,然后再通过境外机构以合法的形式存到银行。

    另外一种洗钱方式,就是以企业购买设备名义,向国外转移资金。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国有企业领域内。外逃人员在出逃前,伪装企业购买设备,把巨额资金打入一个虚拟企业的账户上,然后再把这些钱转移到以亲属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往往比较容易得手。从已经掌握的贪官外逃线索分析来看,这类转移赃款方式占到一定比例,而且有增多的趋势。

    其次,涉及跨国多种犯罪。由于贪官外逃大多涉及巨额的赃款转移,因此其犯罪行为就触犯了多个法律,涉及多种罪名。通常除了贪污外,还有洗钱、挪用、甚至诈骗等罪名,数罪并存是近来贪官外逃又一个突出特点。数罪并存造成案情本身复杂,加上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另外,由于涉及数种犯罪,增加了国际协作的难度,追逃的成本十分巨大。

    第三,“窝案”明显。过去,贪官外逃主要还是个体作案。而近几年来,出现了窝案犯罪的现象。一个案件涉及较多人。比如广东开平余振东案,先后三任银行行长利用同样的方式作案,在长达8年的时间通过在香港开设公司来转移资金。再如浙江杨秀珠外逃案,出逃前一家人密谋很久,家庭主要成员各自分工参与。在一些外逃案件中,犯罪分子各自分工很明确,有的人专门利用自己在海外的亲属建立账户,有的寻找地下钱庄,有的负责伪造程序转移赃款等,形成了配合密切、作案成功率高的特点。

    第四,“出逃”方式隐蔽复杂。一些外逃贪官在出逃前利用其所谓合法身份出去“踩点”。比如高山案,高山曾经18次利用公务身份去加拿大考察,名义上是出国考察,实际上是给自己外逃做探路准备;在胡星案中,胡星作为厅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他的因公出国护照是放在省外办集中保管的,但胡星通过他弟弟又办了一个因私护照,并且通过掉包的方式隐蔽出境;一项调查显示,随着更多的城市开通“港澳自由行”,一些贪官利用“自由行”的方式,先出境再逃往别的国家。(郭奔胜 傅丕毅) 

    追回涉案款项是中国拓宽"追逃"思路新进展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近日将从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处没收的337万余澳元赃款移交给中国警方。《瞭望》新闻周刊刊文指出,追回涉案款项,可以摧毁外逃贪官的生存基础,是中国拓宽“追逃”思路的新进展。中国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必须下力气研究国外法律制度,使之与国内追逃手段对接,为我所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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