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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严肃处理稷山县“举报获罪事件”
2007年06月18日 10:08:1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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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三位干部因匿名揭发该县县委书记李润山而被判刑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件的发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各级权力部门尤其是山西省党委、人大的高度重视。为此,我连夜起草了“关于严肃处理稷山县举报获罪事件”的建议,并于两周前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天前已回复,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并已批转山西省。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享有批评党政领导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稷山县却被粗暴地践踏了。所举报事件无人调查落实,被检举揭发者不受审查,而是动用国家机器对检举和揭发者进行打击制裁。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亵渎。

    按照国际通行的政治伦理,既然做了政府官员,掌握了公民赋予的公权,就应该放弃自己的部分私权,即使公民的批评不大符合事实也不应构成诽谤罪。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对,应该立即纠正,如果批评失当,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各种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

    对稷山县“举报获罪事件”我有几点建议:首先,抽调专门人员认真调查。如果确实像群众举报那样,应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以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其次,依法追究李润山擅自动用公安机关侦查民事案件及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等责任;第三,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权。若李润山执意以诽谤罪起诉揭发举报的三位公民,该案也应异地审理,而不是在稷山县审理,同时有关部门应为举报者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加强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营造公民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社会氛围,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作者: 王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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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稷山诽谤案始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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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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