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根据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条例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解读“民告官”新规====
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复议申请
"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杜绝“官官相护”:复议机关驳回申请理由不成立将被责令恢复审理
避免推诿敷衍:行政复议新规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新规提醒:行政复议有期限 维权切莫超时效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
行政机关须“有错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