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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切磋"武艺"披露办案内情:平常中暗藏风险
2007年06月08日 08:27:0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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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眼神、一句闲话、一个签名……在普通人看来细枝末节、无关大局的举动,体现在检察官身上,绝不可轻视,那一点一滴,皆关乎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事业。6月5日,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案析理现场会”上,来自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10名检察官,结合各自所办的典型案例,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个方面的要求以案析理,深刻剖析,诠释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检察官在工作 制图 塞翁

一桩私了案的考验

  切磋者:

    李安宁 陕西省宁强县检察院检察长

    刘向东 陕西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李安宁:2006年2月23日,我无意间听一名群众说:“王某家13岁的女孩怀娃8个月了,正在县计生站作手术。”

    未满14岁的少女怀孕,这里面肯定涉嫌强奸犯罪。我立即安排干警核实当地派出所这期间有没有接到相关报案,随后赶到县计生站了解情况。原来王某真的是被人强奸了,双方私了后才来引产的。

    我们当天就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立案建议,公安机关当天立案侦查,很快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毛坝河镇党政办公室原主任谷某。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批捕,那份私了协议引起了办案干警的关注。协议约定,在受害人不控告的前提下,由谷某3天内拿出2万元赔偿王某。

    宁强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仓促间谷某拿出的这笔钱与他的家庭状况和实际收入明显不符。联系到谷某的职务,他会不会涉嫌贪污或挪用公款?

    顺着这个思路,我迅速安排反贪局深挖细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谷某如实交代了为私了
强奸犯罪挪用公款1.36万元的问题。

    在审查期间,谷某供述中的一句话又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我虽然强奸过王某,但那孩子可能不是我的。”

    虽然是一句猜测,但我认为这关系到是否放纵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本着对法律负责、不枉不纵的精神,我们建议做DNA鉴定。结果证明,孩子的确不是谷某的。

    这起强奸案背后还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民警往返王某家取证,一连5次都没有收到成效。得知这个情况后,我要求办案人员主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坚定他们尊重事实、追求证据的决心。在公安民警和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第7次走访时,王某才说出从未向任何人吐露过的曾被自己干舅舅陶某强奸的事。经DNA鉴定,陶某正是致使王某怀孕的强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谷某、陶某因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8年,谷某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依法起诉。这两个试图隐匿或私了犯罪行为的人,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画外音:既然案子已经私了,事情已经平息,又是两厢情愿,这时候司法介入,当事人是否愿意?还该不该监督?又怎么监督?)

    李安宁:我们最初到县计生站了解情况时,王某的父母就极不配合,一再声明这事不需要政府管,他们已经私了了,并抱怨我们把事弄大了,将来女儿不好嫁人,死活拦着我们不让进病房。

    那么我们该不该监督呢?必须依法监督!像本案谷某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类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一旦私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犯罪分子来说,使之逍遥法外,养痈遗患;

    对受害人来说,想以私了保全名誉是不现实的,会使王某在未来的日子里面对更大的舆论压力;

    对国家来说,会增加司法成本,私了使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介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证据将失去收集固定的最佳时机。

    在查办谷某挪用公款案中,王某的父母找到检察院又哭又诉,说2万元是他们家10年的收入,钱都花了,现在追查这钱,他们无法生活,看在孩子可怜的分儿上,放过这事,让他们落下这笔补偿。

    调查陶某强奸案时,办案人员前后7次登门取证。王某父母和邻居很有意见,说:“谷某已经被抓走了,还一次次惊扰一个姑娘家做啥!”后来,王某父母看到办案人员上门,就指桑骂槐。

    刘向东:这是传统乡土文化与现代司法文明的冲突。以王某父母为代表的部分群众,并不希望司法介入,似乎“大事化小,最好私了”,更能体现他们的意愿,符合他们的利益。这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实质上是传统乡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博弈。有时候这种冲突不露声色,有时候却激化为当事人寻死觅活、聚众闹事等等。这给我们的执法活动增添了相应的难度,对我们的执法勇气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李安宁:对于这类群体,我们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善于监督、讲究方法。

    一方面要重证据。在侦查陶某强奸犯罪时,对办案人反复登门取证,群众虽不理解,但因为有DNA鉴定结论,我们得以稳控群众的情绪。

    另一方面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在执行法律规定上,法不容情,但在执法方式上,完全可以入情入理。

    本案办案人员在恪守职责的同时,为群众辨析利弊得失,分析私了的危害,介绍寻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途径,都是从群众的思维特点出发,抓住和解答了他们最关切的问题。

    刘向东:宁强县检察院从一句家常话挖出三宗案,涉及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公诉和自侦部门,贯穿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以及职务犯罪监督几个重要职责。

那一次险些办错案

    切磋者:

  刘晓华 陕西省合阳县检察院检察官

    袁 博 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

    刘晓华:我有过一次因为证据的瑕疵,险些酿成错案的亲身经历。

    去年10月,我负责审查起诉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阅卷后得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均为有罪供述,我按程序提审时,赵某也一直供认不讳。卷内其他证据和伤情鉴定结论等均可相互印证。

    过了几天,本案如期开庭。始料未及的是,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是被害人诬陷他。

    尤其意外的是,当我宣读口供、准备用证据揭穿他的谎言时,才发现侦查卷内赵某的3份笔录中“讯问人”一栏只有一人签名。而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当时,我十分尴尬。不得已,只好以案件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庭审后,我及时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补充了相关证据,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才认罪服法,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袁博:我也很有同感。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我们对程序在口头上讲的多,实际上,往往重结果轻程序。程序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如实体问题那样醒目、易于捕捉,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危害也是很大的。

    刘晓华: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把对程序的严格遵循变成对法律无限忠诚的过程,变成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画外音:刚才这个案件,问题就出在对程序过程中标准的忽视,造成了证据的瑕疵。但是,实体问题也同样值得执法者关注。)

    袁博:6年前,我办过一起抢劫杀人案,由于我们对案件证据从实体上严格把关,从而避免了一起人命错案的发生。

    2001年8月,西安东郊一家杂货店店主遭抢劫被杀害。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后,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勘验等其他证据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证据锁链。

    但是,当我按规定例行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他们全部翻供。虽然翻供是正常现象,但毕竟人命关天,不能出现丝毫差错。于是,我又反复审阅案卷、核对证据,一个疑点进入了我的视线。

    卷中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左手背侧有一处1.3×0.1厘米的新鲜刀伤。这个伤口是如何形成的?到底与本案有没有关联?为什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多次供述中从来没有提及?

    我又多次提审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坚决否认自己实施了本案犯罪事实。案发地附近抢劫案件频发,难道作案者另有其人?这个刀口成为我心头一个挥之不去的疑点。据此,我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经补查公安机关没有新的发现。

    在此期间,被害人亲属反应十分强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到检察院门口静坐,新闻媒体也十分关注。此案引起了案发现场紧邻的学校和周边群众的恐慌,有关领导也因此过问此案,这一切使我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

    然而,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安机关补查后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起诉又不具备条件。在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年后,4名真凶终于归案,原涉案犯罪嫌疑人被还以清白,我也如释重负。

    (画外音:检察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刑事案件,是不是每一个在证据上都要求没有一点疑问,达到百分之百、天衣无缝的程度?)

    刘晓华:我认为这样不现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定罪判刑。我认为,只要案件事实和证据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就符合起诉条件。

    袁博:你说得很有道理。但在本案中,据以定案的直接证据仅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两人又全部翻供;再说,刀伤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一直不能排除这一疑点。

    回过头来冷静反思,对事实的尊重和作为检察官对公正的坚守,应当是我得出正确判断结论的信念支撑。

杜老汉为啥要上访

    切磋者:

    谭少芳 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检察官

    田立群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立群:去年我们办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申诉案件:

    2006年4月,73岁的杜老汉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把他侄子告到法院。5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26日,不服法院判决的杜老汉来到我们检察院申诉。

    经过我们审查,法院在审理程序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杜老汉仅凭五十多年前祖辈分家时的说法及自己画的一张草图,显然不能证明争议的共用通道就是他的宅基地。我们就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杜老汉到检察院申诉时,我们的办案人正准备去参加一个同学聚会,在接待老人的过程中,显得有些急躁。办案人后来送达不抗诉决定书时,杜老汉不仅不接受不抗诉决定书,还扬言要上访。

    后来,杜老汉再次到检察院反映情况时,民行科科长接待了他。科长耐心听完杜老汉的陈述后,反反复复用通俗的语言给他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涉及到宅基地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程序。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和说服,杜老汉最后接受了不抗诉的结果,并表示服判息诉。

    (画外音:同样处理一个案件,面对的又是同一个当事人,科长的行为和办案人的行为,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办案效果呢?)

    田立群:办案人的态度,老人不会没有察觉,只不过没法说出来。他离开以后,也许在案件结果产生之前,他已经对办案人产生怀疑了,内心已经不信任了,不相信办案人能替自己着想,为自己说话。

    到了案件后期,科长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老人在心理上其实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从科长的态度里,他感受到了尊重,感受到了关心。老人从心底里感受到了亲善,消除了抵触情绪,消除了距离。更重要的是科长用通俗的语言,让老人明白了我们办案的过程,让他感觉法律是公平的,公平是看得见的,我们并没有偏向任何人。

    谭少芳:看来执法者的行为、态度以及工作上的一些细节不一定是小事。

靠什么挖出案中案

    切磋者:

    余顺清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 超 陕西省安康市检察院检察长

    常雁翔 陕西省商洛市检察院检察长

    余顺清:2004年4月,石泉县个体工商户施家友借安康市召开“两会”期间,多次到市委和有关部门上访;先后在石泉县、安康市两级法院门口和城市繁华地段张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以一元钱的价格兜售该判决书复印件。

    与此同时,石泉县大理石厂的职工也在四处上访,坚决不同意法院用拍卖大理石厂固定资产的方式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要求给他们这些困难职工留下活命钱。

    一时间,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民事纠纷案件,使得双方当事人水火不容、不断上访呢?事情还得从1996年说起。

    石泉县汉江大理石厂,是一个拥有四十多名职工的国有企业。由于该厂当时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厂长文期忠和厂长助理王明洪便向施家友借了一笔款,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2001年,施家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理石厂偿还其本息共计100余万元。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大理石厂偿还施家友本息共计92万余元。随后,施家友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石泉县法院以拍卖大理石厂国有土地20余亩的方式强制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民事判决始终未能得到执行。

    当事人和企业职工的上访,引起了市县党委的高度重视。我们查明的事实真相是:当年施家友、文期忠、王明洪3人精心炮制了一份看似滴水不漏的“汉江大理石厂欠施家友84万元本息”的虚假借据。为了将此事尽量做得天衣无缝,文期忠、王明洪还给施家友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用大理石厂的所有固定资产为这项虚假借款作担保。

    然而,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大理石厂却长期亏损和经营不善,他们的图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得逞。对此,他们很不甘心。施家友又利用这份虚假的借款借据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借助国家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罪恶目的。

    终审判决后,为了使法院的判决尽快得到执行,施家友又精心策划了一场场闹剧,蛊惑不明真相的媒体和群众,企图使国有资产顺利划至他的名下。

    3人料想不到的是,他们精心策划的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罪恶图谋,被检察机关彻底粉碎。2005年1月31日,安康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施家友、文期忠、王明洪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分别判处3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施家友等3人贪污国有资产案的成功告破,避免了国有亏损企业近百万元资产的流失,施家友由一个民事上访者变成了阶下囚,大理石厂职工上访的风波得以平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赢得了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画外音:在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初查时,施家友与大理石厂的民事纠纷尚未彻底处理完毕。检察院此时介入该案进行调查,会不会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之嫌?)

    余顺清:当时,我们在研究讨论要不要介入该民事纠纷案时,有的同志认为,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来就是相互对立的,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采取上访等一些过激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我们大可不必介入此事。

    但多数人不同意上述看法。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此事无论是大理石厂的职工还是施家友都多次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施家友给大理石厂借款时,从账面上反映只借了5万元。而要把5万元的借款变成60万元,施家友如果不与企业领导相勾结,是不可能的。这些疑点表明,本案绝非民事纠纷案件那么简单。

    (画外音:石泉县检察院成功查办的这起贪污大案,也是属于市、县党委交办的案件。党委给检察机关交办案件,是不是会影响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黄超: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来为大局服务。

    我们安康市委和石泉县委面对当时的那种复杂的情况,既没有包办具体案件,又没有督促法院立即执行该民事案件,也没有采取强制的措施处理上访人,而是审时度势,从更高的层面上来认识和处理这起案件,指示我们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和企业职工上访的理由,先查明事实真相,然后再依法作出正确处理。

    常雁翔:对这个问题,我是有所体会的。

    通过商洛市检察院参与查办商州“10·25”涉黑案件,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商洛陈氏犯罪团伙从1992年就开始作恶,为什么没有及早受到法律的打击?其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公安政法机关的一些干警对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陈氏犯罪的深层次危害性,认为陈氏团伙只不过是一般的刑事违法,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的确,从表面看,陈氏犯罪团伙涉嫌犯罪28起,大多属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一般刑事犯罪,最严重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也只是重伤,没有危及生命,没有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

    但是商洛市委并没有单纯地从法律的角度去考量陈氏团伙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是透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看到了陈氏团伙犯罪行为对当地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所造成的破坏,看到了其对普通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对政府权威、法律尊严的挑战。于是,市委决定要彻底铲除陈氏家族犯罪团伙这个毒瘤。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主动出击,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职务犯罪,一举查获了这一团伙主要成员陈浩年为承揽工程向他人行贿90万元的犯罪事实。

    同时还查获了因收受陈浩斌贿赂而在城建工程中滥用职权、为虎作伥的商州区城建局长吕宏涛、商州区原副区长马喜、原商洛市委常委兼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涉嫌受贿的事实和线索,推动了打黑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记者 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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