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对购买毒药寻短见的顾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作出了否定答案:不支持原告吴敏要求被告某药房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4日,吴敏因与家人不和,在其暂住地附近的药房购买了一瓶400克80%浓度的敌敌畏乳油,回家后吴将敌敌畏一饮而尽。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之后吴脱离了生命危险。同月底,吴发现自己怀孕,经向有关专家咨询,考虑到可能受敌敌畏和大剂量抢救药物的影响,吴决定实行流产。
此后,吴敏以药房在出售敌敌畏时未作任何登记事项、没有说明敌敌畏的使用及注意事项以及没有经营许可证为由状告药房,要求药房赔偿医疗费1.9万元、误工费七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据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可家庭用的卫生杀虫剂敌敌畏乳油,其经营行为并无不当。敌敌畏乳油作为卫生杀虫剂而非内服药品,被告不负有告知食用敌敌畏乳油的注意事项的义务。原告因与家人赌气,吞服敌敌畏乳油,因而危及生命,嗣后导致流产,该损害后果是原告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与被告出售敌敌畏乳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顾琼 记者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