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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王无烟锅”虚假宣传 经销商双倍赔偿消费者
2007年05月30日 10:27: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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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因“锅王无烟锅”涉嫌虚假宣传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经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锅王无烟锅”销售商某购物中心以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商品,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经济损失,退还原告魏某价款599元,赔偿原告魏某经济损失599元,共计1198元。

    今年
春节,冲着“锅王”的不凡名声,镇江新区魏某在新区某购物中心以599元购买了一只“锅王无烟锅”,但用下来的结果,令魏某大失所望,此锅并没有广告宣传上所描述的“不产生油烟”,“不粘,不出现煎焦”的功能。3月下旬,魏某从有关媒体上得知“锅王无烟锅”涉嫌虚假宣传。“锅王无烟锅”的锅体材料既不是钛合金,也不是锰钛合金,而是一种以铝为主的铝合金。

    魏某感觉被欺骗了,找到销售商镇江新区某购物中心要求赔偿1198元,然而该中心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双方协商不成,魏某为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内购物,对该场所内进行的促销活动是商家还是厂家所为的一般无法辨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促销活动系商家所为,商家及厂家的促销活动都是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利润,双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家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促销活动,双方即构成了共同行为,无须区分该行为形式上以谁的名义进行或由谁具体实施,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某购物中心实质上实施了虚假宣传,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故即使购物中心未实施虚假宣传,也应先行承担厂家虚假宣传的责任。(兴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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