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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了法律保障
2007年05月30日 09:50:03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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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30日电(记者周华)即将于6月1日施行的《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2类83种情形,这使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专门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二章对行政过错追究范围设专章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
八条具体规定了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2类83种情形,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进行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处理内部事务等行政行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八种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分别是:训诫、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行政处分。此外,《办法》还在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确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出情形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多年努力,广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但行政过错现象也屡见不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过错占的比例仍较高;行政机关具体执法工作人员发生的行政过错占的比例较高,调查数据反映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比率从高到低的排列是,具体工作人员29.1%,中层领导26%,单位领导为17.8%;基层行政机关执法过错比例偏高;行政不作为相对突出,调查显示,在行政许可管理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许可,而不受理、不许可的占2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说,《办法》的实行将对改善广西政务环境,促进广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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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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