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器官案件,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3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来到岳父家,想接回久住娘家不愿回家的妻子马某某。晚11时许,马某乘马某某外出上厕所之际,跟随其后,在院子卡住马某某的颈部,致使马
某某伸出舌头,马某将其舌头咬断后外逃,于今年归案。
经法医鉴定:马某某舌体遭受咬击,造成前1/3段舌体缺如,使其辨别滋味、搅拌食物、协助吞咽、语言器官等功能出现严重障碍,属重伤。
案发后,由于受害人与被告人夫妻感情尚好,受害人马某某多次请求法院免除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做出上述判决。(张慧宁 严万全 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