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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禁止行为"
2007年05月22日 15:04:3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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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用来记述生活、交流思想的博客空间,如今却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人开辟成了传播色情信息的新“阵地”。一名为赚取点击率、获得网站广告费提成,在自己的博客空间上传30余部色情小说的“博主”,因涉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日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据悉,此人是北京市截至目前利用博客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刑事拘留的
第一人(5月18日《法制日报》)。

    在今天的网络世界里,博客已经成为一种最为典型的网络个人空间。在博客里,“博主”们可以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但是,当拥有了自己的博客之后,又该如何在自己的空间内活动呢?是否需要掌握一个分寸标准呢?难道现实中不能做、不能说的都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找到落脚点吗?

    一方面,我们感受着以博客为代表的来自网络的力量。前不久,重庆“最牛钉子户”由网络步入纸质媒体的时候,就让整个社会感受到了这样的冲击力;而另一方面,网络犯罪也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因此,各种为惩治和预防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频频出手”。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作出了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并强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互联网带来的问题是如此之新奇,以至于有时令司法机关束手无策。前段时间,有关网上裸聊事件撤案的消息,就又给大家好好上了一堂新课,让大家真真切切领略了因网络而产生的社会、法律问题是何等的棘手、何等的复杂。

    面对这样复杂的网络,我们要问:为维护网络虚拟空间的纯净,互联网站该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呢?这样的规矩是有的。比如,2004年6月10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就发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不过,仅有规矩和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在提供广阔的虚拟空间的同时,互联网站不但有责任在申请之初将网络使用规则告知使用者,而且,还应该经常提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禁止行为。可是,打开一个网页,大多是各种广告,甚至是不良信息链接一下子弹射出来,想关闭都很难,唯独不见善意的提醒。这显然是互联网站该做、能做,但没有做好、做到的。

    将互联网络禁止行为置于网站首页,置于显著位置,及时提醒网络爱好者,这并不需要多大的技术含量,需要的只是一份社会责任心。一切有责任心的互联网站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在网站显著位置经常提示:网络空间有规矩,禁止行为不可为。在技术上,对“禁止行为”要予以坚决地、干净地屏蔽。(张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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