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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评价城市治安好坏的权威标准
2007年05月22日 09:56:0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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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认定一个城市社会治安好转的标志是事实而不是数字、是质量而不是数字化评判

    5月19日,广州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吴沙在陪同一位省委领导考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表态,从明年起,广州市的治安评判将采取人均发案率进行考核,凡是人均发案率低的地区和
部门将受到奖励。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评判本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并不是按照当地总人口数的发案率进行,而是依照上一年的发案数和破案数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本年度发案率和破案率或升或降的结论。以这样的方式与标准评定,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城市一个时期发案率的涨幅与跌势以及职能部门的工作强度大小,有利于制定下一步治安决策和行动计划。然而,它却不可避免地滑入一个“逆向状态”中,即由此得出的一个城市治安状况的结论与居住在该座城市里的居民亲身感受往往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出现职能部门称好而居民一方却并不认账的尴尬局面。显然,这样的评定方法与结论并不完全接近和符合实际。

    近年来,各地还相继推出了以走访调查和问卷打分式的办法,向被调查人征求“对当地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或安全感比率”。由于这种方法考虑到了民意的直接感受与指向,因而其可信度和认可系数可能更强一些。可是人们也发现,以这种方式评判后得出的结论中满意率或安全感率大都是“出奇的高”,仍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由于被调查人所处城市地域的不同,对发案与破案的感受不尽相同,因而对一个城市的整体治安的评价也不尽一致,往往也会暴露出以偏概全的毛病与不足,群众也颇有意见。

    实际上,评定一个城市的治安真实状况,或者说评判一个城市的治安优劣程度指数,最有发言权的就是居住在该座城市里的居民。而使用“人均发案率”方法基本能够接近实际和反映民意,值得探索。

    由于每个城市的规模大小不同,且有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分,再加上城市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反复率”也不尽相同,所以每个城市的治安状况不可能完全依照一个相同的模式和标准进行评定。“人均发案率”则多少弥补了这一缺陷和不足,即以一个城市不同地域人口总量的人均发案率高低来评定该地域社会治安的状况。当然,人口基数较多的地域与人口相对较少的地域相比,发案率肯定不一样。

    举例说,北京王府井步行街与五环路外某商业街的盗窃发案率就不会相同,在人口密度这一因素上就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能简单地从发案率和破案率上寻求得到评判整个北京市治安状况的结论,何况还必须考虑到流动人口数与流动量多少的因素。倘若今后能从一个地域的发案数与该地域总人口(既包括常住人口也包括流动人口)的比率上寻求答案,所得出的该地域治安状况结论的可信度也会更高。

    当然,以“人均发案率高低”来考核也并不见得完全客观和符合实际,仍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其实,在关乎一个城市的治安状况上,广大群众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安全感,它是任何统计数字都无法取代的。记得有关部门有一年宣布我国8类命案破案率已达89.6%,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甚至都超过了英法美等国,就引起了公众的质疑,认为这样的统计比率与他们自己生活中的真实感受大相径庭。

    显然,群众认定一个城市社会治安好转的标志是事实而不是数字、是质量而不是数字化评判,此时民意就是评定一个城市治安好坏的最高标准或权威标准。在看待这个问题时,广州市的做法无疑给我们以启示。(刘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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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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