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得家具城的经营权,两居民竟从他处购买一份伪造的河南省高级人民院裁定书来蒙人。5月1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被告人牛中华、王学堂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牛中华、王学堂均系安阳县水冶镇居民。牛中华因该镇一家具城的经营权与安阳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产生
纠纷,形成诉讼,先后诉讼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8日,河南省高院以“(2005)豫法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安阳市中院重审。
在诉讼期间,牛中华为取得家具城的经营权,便指使王学堂从他处购买了一份伪造的河南省高院“豫法民再字(2006)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指定的标的物(即家具城)仍由牛中华经营。2006年10月27日下午,牛中华持该裁定书赶走在家俱城工作的安阳市汽车运输三公司工作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王学堂曾于1984年因倒卖银元被判徒刑6年;2003年9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刑1年零3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中华为得到家具城的经营权,而指使被告人王学堂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核其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王学堂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牛中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王学堂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作者:黄宪伟 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