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抓拍,曝光,强制看录像,并罚单位,“拘留”……
治理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近来各地警方措施不断:如上海、南京、杭州对违法行人进行抓拍,事后不同程度予以曝光;郑州试点行人违法,单位受罚;广州,违法行人或交20元罚款,或强制在现场看半小时录像;江苏规定,行人违法,并拒绝、阻碍执法的,
可处5日到10日拘留。
措施大都收到了实效,用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潘洛一的话说:自从曝光以来,行人乱穿马路,比整治以前大概减少了六七成。
但除罚款之外,其他措施都不乏有质疑之声。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薛刚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些措施对治理行人的违法行为会有一定效果,但法律依据不足。因为依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立法法原则,各地的处罚措施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即该法没有规定的处罚措施,各地不得随意创设;该法已就具体情况、适用对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范围、处罚措施的,各地措施不应与其冲突或超越其处罚范围、处罚强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已经对处罚种类、行人违法的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法处罚措施的种类里没有曝光,而对行人违法的处罚种类中也未有拘留和强制教育、单位牵连罚。
“那如果行人拒不缴罚款或态度恶劣,因此而被拘留呢?”记者接过话头。
“法律只处罚行为,不处罚态度!行政法上已经完全否定了‘态度罚’;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然,如果行人又施行了另一过激行为,导致了其他严重后果,是可以因妨碍执法而被拘留的,但那处罚的也就不再是闯红灯的行为了,而是他后来的行为。”薛刚凌停了停,又说,尽管这些措施在立法上有些缺陷,但她表示理解。因为目前,道路交通法对行人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太弱,几乎没有威慑作用。
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除非行人严重违法,交警应在警告后予以放行;即便处罚,闯红灯也只能处以10元罚款。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显然太低。
从法律实施成效角度讲,薛刚凌也认为各地有些处罚措施值得今后人大立法时借鉴,加大行人违法的处罚力度。但这项权力,只能属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地方各级人大或政府。
行人为什么要闯红灯?这是在关注行人闯红灯问题时不能回避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恐怕多数人会抢答说:守法意识淡薄。回答没错,找到了行人的主观原因。所以强调主观,是因为记者在实地采访中也发现,行人闯红灯违法中也不乏有客观原因。
30秒的绿灯,50米宽的路。走是不容易过去的,只好小跑!跑也有过不去的时候,因为总有机动车“碍事”。北京的中关村南科贸电子城与海龙大厦之间的路口就是这样的一个路口。
5月7日下午,记者在这里“蹲守”了两个小时,结果发现:闯红灯的行人络绎不绝,灯对行人基本没有作用。
施工加上本就是繁华路段,车人混杂,让这个路口难免更显拥堵。记者尝试过,50米的斑马线,要等两次90秒的红灯,需240秒。而闯红灯,60秒足矣。绿灯30秒,但通过这路口永远是不可能的。
行人闯红灯的客观原因就是红灯长,绿灯短。据报道,这样的路口在如今中国的大城市里并不少见。
如何治理行人闯红灯行为?薛刚凌认为,处罚不是制止行人闯红灯的最有效措施。她说,有了处罚,说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这是为了恢复秩序、维护公平万般无奈的一个做法。
薛刚凌说,首先预防第一、教育是首位的,执法一定要更人性化、公交设施也要更人性化、科学化!即法治社会更应关怀弱者,让“最不利行者”感到出行便利。比如,红绿灯设置上,不仅应考虑绿灯通行时间是否合理,还应考虑行人对红灯的忍耐极限。强化斑马线上行人的“霸主地位”,行人在绿灯通行时,右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过。同时,建设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处罚力度的宣传,也是媒体应尽的义务。还有在出行设施上安装预警装置,在行人违法前或违法时及时进行警示,也不失为一个人性化的好方法。这样的执法不仅可以节省执法成本,也更容易产生好的执法效果。这样真的能行吗?为此,记者特意查询了相关资料,在河北保定“上岗”的“智能人行横道行人交通违法提示系统”证实了薛刚凌的说法。当行人闯红灯时,人行横道会进行语音提示。据燕赵路口执勤的王警官说,“比真警察还管事。既有警示效果,又不会让行人产生抵触情绪,闯红灯的行人明显少了。”
“如果上面的措施还不行,就只能罚了。”薛刚凌提到处罚语气有些无奈。尽管她反对将罚作为制止违法的主要手段,但她坚持如果罚,就要有罚的震慑力!在立法上改变现在违法成本低廉的状况是必要的。同时,她还强调,执法一定要公平,该罚一个不漏,不能让人存有侥幸心理。(实习生
安妤 记者 张亦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