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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刑案件山西省公检法要"三堂会审"
2007年05月08日 10:32:18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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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检法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如何相互配合?自首、立功情节如何能更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发现串供问题采取哪些行动?5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些问题在山西省,将因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理死刑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得到解决。这份《会议纪要》,由山西省检察院牵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联合会签发。

    《会议纪要》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对正在侦查、勘验的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应当及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二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现侦查阶段所取证据存在较大问题需补充侦查时,原侦查机关应依法配合补充侦查,并要提供相应的详细的补充侦查报告。省检察院、省法院将就二审期间发现的原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以文字形式向省公安厅通报。

    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会议纪要》规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侦查案卷,应当附有详细的案件侦查报告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对在人员检举立功情节的认定,侦查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向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提供在人员的检举揭发材料、办案单位讯问笔录、结案报告材料和看守所关于建议认定在人员检举立功的意见等证明材料。

    针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串供和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审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比较困难等问题,《会议纪要》还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发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互相串供,认为有必要变更羁场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死刑二审案件可不需换,出庭检察员可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证和本人工作证件,直接提审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

    针对二审未经开庭便直接发回重审的问题,《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未经二审开庭审理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案件,二审审判机关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决定发还重审,二审检察机关也不得直接建议发还重审。(记者 李清伟 通讯员 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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