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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杀人事件”大逆转
2007年04月20日 15:19:09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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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终审判决:无刑事责任 ■清华博士生:状告媒体

    因为清华博士生的身份,两年前的那次乡村流血事件顿时成为舆论焦点。不少媒体直称“清华博士棒杀乡亲”,甚至引发关于“大学人文教育为何缺失”的讨论。

    两年后,法院却最终裁决清华博士生无刑事责任。这一结果,使当初沸沸扬扬的讨论,顿时显得甚为尴尬。

    在这背后,既折射出中国乡村社会特有的复杂性,而舆论的作为,亦值得深思。

两年前,媒体大量报道“清华博士杀人案”时的一幅漫画 CFP/图

董秀海家    张炯强/图

董秀海就是在这个小村庄长大的 张炯强/图

    2007年3月5日,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从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发出,送达的目的地是北京,清华大学。

    该校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董秀海,是这份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这个称呼对于他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清华博士生的身份,使得两年前他卷入的那场乡村流血冲突事件备受关注。2005年2月4日,董秀海家与邻居马开亮家因建房纠纷引发斗殴,导致马开亮死亡。

    事发后,众多媒体报道的标题均异常醒目———“清华博士涉嫌杀人”。但随后,“涉嫌”两字很快被忽略,“博士杀人”的字眼频见。某知名门户网站甚至特别制作了名为“清华博士棒杀乡亲”的专题,其中明确提出,“优秀学生干部如何成了宗族恶势力的代言人”?并引述专家的话称,“董秀海的道德水平没有随知识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已经丧失了一个社会公民最起码的道德修养,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一时间,此案轰动全国,甚至引发关于“大学人文教育为何缺失”的讨论。然而,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发出,却使当初那些沸沸扬扬的讨论,顿时显得甚为尴尬。

    经过两年有余的诉讼,2007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董秀海未被公诉方作为被告提起公诉,因此不涉及刑事责任,但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排除了“博士杀人”的嫌疑。

    2007年4月4日,董秀海诉某报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在这份报纸上最早出现了“博士杀人”的说法。董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样的报道对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构成了名誉侵害。董秀海还特别提出:该报道对清华大学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在两年前那场伤害案件中丧父的村民马开亮之女马丽丹(时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已针对丽水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她说:“这样我们肯定是不甘心的。”

    事情,似乎仍未结束。     

    众目睽睽却扑朔迷离

    溪流从村中横穿而过,两岸是错落的房屋。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山岭下村,是个依山傍水的僻静小山村,水泥路铺进村里也不过十年。

    改变董秀海和马丽丹命运的那个瞬间,发生在2005年2月4日,那天是农历腊月二十七。

    前一天晚上。董秀海刚从学校回到新建镇,他的姐姐郑春娥说:“妈妈打电话说要做房子,叫他从外面买些水泥”。

    因为房子,董秀海的母亲马彩杏与邻居马开亮家产生的纠纷已经持续一年。

    第二天上午,董家开始建房,马家出面阻止,很快发生了肢体冲突。董马二人的父母均因此受伤。其中,马丽丹的父亲马开亮受伤不治身亡。董秀海的母亲马彩杏受了轻伤(偏重)。

    双方均称:当时忙于将各自父母送往医院抢救。不过,因为马开亮受伤严重,董秀海及其同母异父的三个兄弟当天即被警方扣留。

    三天后的农历除夕,马开亮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认为:致死的原因是“头部左顶额处遭到钝性物体一次打击”。

    这个“钝性物体”,是现场用于建房的椽木。

    缙云县公安局一位老公安表示:椽木在现场杂乱地散落一地,物证无从提取。于是,目击者证言成为最主要的调查依据。

    在那个晴朗的早晨,这样一场流血冲突吸引了很多人到场观看。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引用证言的证人数量,就达31人,提及证人更多达43人。

    但就是这样一起众目睽睽之下的伤害案,却在后来的调查中显得扑朔迷离。

    据律师回忆,有六份证言称:看到董秀海持棒打人。大约有相同数量的证言称:看到董秀海同母异父的二哥郑秀虎持棒打人,没有看到董秀海打人。更多的证言称:在现场,但没看清楚到底是哪个打人。

    后来警方的卷宗中包括一张现场图,用不同颜色标明了做出不同证言的目击者的位置,结果是红点和蓝点“基本一半对一半”,而且彼此混杂在一起。

    2005年4月28日,案件移送丽水市检察院。缙云县公安局给出的意见是:作为共同犯罪对郑秀虎和董秀海提起公诉。

    缙云县一位法律工作者说:在涉及农村纠纷的案件中,时间越是向后推移,就越是可能有其他因素牵涉进案情。相对来说,事发当时最早的证言可信度较高。

    正因为这样,在案件起诉之前,双方都曾找到丽水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张丽平的办公室,要向他说明案件情况。“都是带着一帮人来,这种情况下我都不便接待。”

    马丽丹曾向警方提供一份要求严惩凶手的联名信,上面按有数百个手印,张丽平处长表示:董秀海家也有类似按着手印的书面证明材料。

    在所有证言中,有一点事实没有争议:董秀海与马丽丹曾扭打在一起,地点距离马开亮倒地处3米左右。而郑秀虎承认自己打人,口供稳定。

    2005年5月17日和7月1日,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新证据出现。

    2005年9月1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郑秀虎提起公诉,对董秀海变更为取保候审。基于现有证据,检方认为郑秀虎伤人致死的证据更为充分。

    法庭最终判决:“郑秀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秀虎赔偿马家经济损失共计29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彩杏、董秀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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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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