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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500万
2007年04月20日 09:32:07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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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的事故责任条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 国务院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20天内须提交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4等级 事发1小时内必须上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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