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的事故责任条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 国务院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20天内须提交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4等级 事发1小时内必须上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辽宁铁岭钢厂钢水包滑落事故造成32人死亡
新华网辽宁省铁岭4月18日电(记者 杨成军)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18日中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的钢包脱落事件已被证实32人死亡,另有2人受轻伤。>>详细

·谁的责任?铁岭钢厂发生重大事故 32人被钢水吞噬
·辽宁铁岭钢厂钢水包滑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中国部署4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加大惩治瞒报力度
4月2日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京召开今年二季度首次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3月份和今年以来的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汇报,落实第三次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对加强《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宣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瞒报和近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作出部署。>>详细
·中国上周安全生产呈现8特点
煤矿重大事故多发
·中国今年21起安全生产特大事故致368人死亡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