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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详细 ][侦查人员与张某的对话片段 ]

    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为此案还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详细]

   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有值得思考的价值。 [请点击进入论坛发表看法>>]

交锋 “裸聊”该不该定罪,该如何定罪?

   

“裸聊”:变了味儿的视频聊天 。[详细]
据检察日报的报道说,“裸聊”一定违法吗?显而易见,“裸聊”之所以与违法犯罪沾上边,是因为裸聊者在进行视频聊天时,裸露了被公认不该裸露的身体某些私密部分,涉及了淫秽色情行为。但不能就把“裸聊”一概以“违法犯罪”而论。如果不从技术层面考虑,网络视频聊天本质上应该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通讯形式。就如写信、打电话一样,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如果是恋爱关系,或者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一对一的裸聊,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如果仅仅因为裸聊而被视为违法,那么性质上类似于前些年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事件”,是不妥的。[详细]

    当然,前述假设的情况属于“裸聊”的特例。就张某案来说,她“用视频与多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其进行色情活动的定性毋庸置疑。

    作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该如何定罪?我国法律尚不明确。

    今年2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网上“裸聊”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召开专家研讨会。各方专家就此发表了不同观点。

资料图片: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民警在行动。[详细]

    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参加研讨的反方观点则认为,如果认定本案构成观点一所说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详细]

   

资料图片:2005年 5月11日,被称为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的“九九情色论坛”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详细]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而反方专家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还仅指在物理空间,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详细]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之外,还有部分人的观点是,“裸聊”是纯个人行为,此外,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即可。而这种观点,更是引来了许多人的反驳。 [详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资料图片: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案件侦察处副处长许剑卓做客新华网谈打击网络视频“裸聊”等色情活动专项行动。[ 详细]
裸聊行为应单独入罪

    法制日报的报道说,关于利用互联网裸聊的法律认定,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王新环介绍说,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为了追求自身的感官刺激,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同时也不乏有好奇者;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开办裸聊网站和组织色情淫秽表演的不法者,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的特点,对裸聊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首先,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其次,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与通常理解的传播也有区别。《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仍然秉承数量标准的司法模式。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  [详细]

    法规刚出台 面临被修订

   

资料图片:视频分享网站爱打擦边球 60%内容涉及色情。[ 详细]
王新环说,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并不存在法律缺位而只存在渐渐规范与改进问题。但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着意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也许是网络作为新的领域发展十分迅速,也可能立法者受专业技术知识能力的局限,两高对涉嫌网络色情犯罪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善。

    通过对于本案的处理,作为承办人之所以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疑问,究其原因就在于《解释》的制定,在使用一些术语时过于狭窄,造成适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覆盖面上出现了重大遗漏。这主要体现在按照《解释》的要求是以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文件数和点击数作为认定标准的,由于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形式,而这恰恰被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所忽略了,显然制定者并不完全熟悉现在一些网络不法活动的特点,以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造成一个刚刚制定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需要再次修订的问题,这是与法的稳定性、灵活性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有学者建议未来在就某一专业问题开展立法活动时应当打破部门局限,吸收该专业人员作为立法活动中的顾问,从而保证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详细]

    对于“裸聊”而言,在刑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以及道德谴责来规制。[详细]

意义  “裸聊案”撤诉是罪刑法定的归位

    

资料图片:资料图:被称为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的“九九情色论坛”案嫌犯 (王恒/摄)。[ 详细]
检察日报报道认为,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能否定罪要靠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说话。北京市检察机关经过慎重考虑,将案件撤诉是合适的选择。要想以刑法的严厉手段打击遏止当前包括“裸聊”等在内的网络色情活动,有关部门应结合当今网络生活的特点赶紧修缮法律,完善对网络违法犯罪形式的刑事法律违法性认定,让有关刑事处罚“有法可依”。

    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所彰显出的法治精神,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4月12日,公安部等十部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需要提醒的是,这项打击行动中也要注意对一些网络行为甄别其“合法”与“违法”的性质,更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在打击的同时反而落入“破坏法治”的窠臼。依法打击遭遇的尴尬,也只能首先从解决“有法可依”入手。 [详细 ]    

    新京报的报道认为,“裸聊”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裸聊”的具体规制条文。检察机关对“裸聊”案的撤诉可视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践行。

    长期以来以“打击”为主要目的刑事司法实践,使“罪行法定”的推行不断遇到挑战。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不难理解,为何“裸聊案”一进入司法实践,就遇到了如此之多的入罪之声。有人认为“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作为“物”的“淫秽品”何在?如何计算这个“淫秽物品”的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还有人认为,“裸聊”构成聚众淫乱罪,在“裸聊”的聊天室内虽然聚集了几个人,通过网络“聚众”也算说得过去,但“淫乱”就难以成立了。否则,人体彩绘、草台班子的露骨表演或T型台上某些袒胸露乳的“秀”都可称之为“淫乱”。在“类推”制度已被废除之后,“裸聊”的入罪的确难以成立。

    刑罚是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法治国家本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往往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只规定那些“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详细]    

延伸 “网络黄祸”为何屡禁不止

    

资料图片:2006年4月22日,100余家网站在京联合举办以“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为主题的宣传日活动,以现场咨询、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清扫“网络垃圾”,倡导网络文明。[ 详细]
我国有关部门对“网络黄祸”进行了多次打击,但却屡禁不止。对此,全国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是网上淫秽色情问题有其一定的社会土壤。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利用互联网进行招嫖卖淫活动、组织淫秽色情表演都是现实社会淫秽色情活动利用互联网的表现。

    二是境外互联网上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渗透到境内互联网上来。

    三是互联网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落实。一些托管主机、虚拟空间、交友网站和网络聊天室成了网上“藏污纳垢”的场所,一些互联网服务商见利忘义,为违法犯罪提供手机代收费渠道。

    四是网上黄色、低俗信息迎合了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一些网站迎合少数网民低级趣味,频繁刊登黄色、情色信息,打法律、政策“擦边球”。

    据悉,今年4月,公安部等十部门将联手展开为期半年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打击“网络黄祸”。

    一是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和集中整治;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推进互联网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此外,还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整顿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的巡查处置。[详细]

    相关专题: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打击网络色情“视聊”专项行动

背景 一个半月接到1600条“裸聊”举报

    近年来,网上色情从文字图片到视频再到裸聊,愈演愈烈。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俗称“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从去年9月底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详细]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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