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公诉处在研究案情
阳春三月,记者走进了昌潍大地的两级检察机关,到处可以看到检察干警忙碌的身影,时时可以听到他们为公平正义而孜孜追求的感人故事。
临朐:嫌疑人的生日究竟是哪天?
2006年6月,临朐县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件故意杀人案。卷宗显示:2006年4月30日上午,该县五图镇赵家村村民赵某在路上遇到走亲戚的陈某。当两人行至本村东南方向的一地沟时,赵某欲强奸陈某,陈某极力反抗,赵某遂将其杀死。案发后,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情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当检察官老王提审赵某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户籍证明中,赵某是1988年1月16日出生,但赵某却说自己是农历1988年8月20日出生,为什么与户籍上的年龄不一致,自己也不清楚。
虽然赵某供述年龄和户籍年龄只有7个月之差,但对该案来说,年龄对赵某的量刑却关系重大。如果公安机关提取的户籍年龄真实,赵某实施犯罪时就已满18周岁,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赵某供述的年龄是真实的,他作案时就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将不适用死刑。
既要严惩犯罪,又要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院的检察官先后三次到百余里外的赵某的家乡进行调查。村支书证实,赵某是1988年农历8月20日出生,当时该村有4个孩子同月出生,因赵某是超生,其父母在报户口时,把日子提前了7个月,负责报户口的村文书和当时的接生婆也证实了这个情况。最终,办案人员共提取到证人证言材料等17份证据形成锁链,证实赵某生于农历1988年8月20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2006年12月28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奎文:仅踢过被害人一脚吗?
2006年1月24日,奎文区检察院起诉科受理了一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梁树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负责承办此案的公诉科科长老马认真地翻阅着卷宗,卷宗中的案情将他带回了案件发生的当天。
那是1999年9月5日晚11时许,在一个露天烧烤摊处喝酒的贾某和陈某邀请旁边桌的女青年张某、沈某一同喝酒被拒,双方遂发生口角。张某便分别给杜辉等人打电话求助。一会儿,杜辉持菜刀并召集两个朋友赶来对贾某进行殴打致伤,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杜辉流窜在外地因盗窃罪被判刑服役。200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梁树国抓获,于次年1月24日移送奎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细心的马科长在阅卷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2005年11月曾提审过杜辉,杜辉仅承认参与追打并踢过被害人一脚。公安机关认为:被害人的死亡鉴定书认定死者身体多处损伤,死因系被易挥动的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脑挫伤及脑干损伤所致,而杜辉供述仅踢过被害人一脚,不宜认定杜辉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只移送了犯罪嫌疑人梁树国。
审查取证后,马科长和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树国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均证实杜辉拿着砍刀追打被害人后并用刀砍过被害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梁树国、杜辉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伤害的共犯,依法应当对杜辉予以追诉。2006年3月10日,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梁树国、杜辉一并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潍坊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树国、杜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高密:600多公斤铜怎么运出去的?
今年2月7日,高密市检察院受理一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表明,2006年6月11日深夜,该市的张语雷、张鹏潜入某电器厂,盗窃生产用铜排600多公斤,特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语雷、张鹏。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李大为越看卷宗越觉得蹊跷:600多公斤铜怎么弄出去的?较真的老李开始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原来,张语雷、张鹏为盗窃电器厂的铜排,2006年5月,找到了在该厂干保安的张大勇,让其做内应。2006年6月11日,张大勇值夜班,通知了张语雷、张鹏。半夜时分,张语雷、张鹏将面包车停在隐蔽处,翻墙进入该厂,撬开仓库窗户,分多次盗走铜排600公斤,价值4.2万余元。当晚,张语雷、张鹏将盗窃的铜排按每公斤3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的一家个体废品站,获赃款1.8万元,张大勇分得3000元报酬。之后,检察官传唤了张大勇,张大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张大勇在该案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张语雷、张鹏盗窃提供了便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7年2月12日,该院以张大勇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同时改变公安机关对张语雷、张鹏涉嫌盗窃罪的定性,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批捕。(孔繁平 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