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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问题应当从几个方面入手
2007年04月10日 14:08:2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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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司法顽症。如今,要想解决这个顽症,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依赖政治优势增强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执行力。我们有两个基本的政治优势,一是党的权威和统一领导,二是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和思想政治工作。执行难的问题,仅靠法院自身无法有效解决。必须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充分利用我们的政治优势和政治权威,消除特权干扰,约束党员干部,保障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就是说,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使各个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重树法律的权威。这样,才可以真正解决一些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起到威慑和示范的社会效果。

    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复制度系统的平衡。其中,主要是解决司法独立性问题,减少部门和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例如,法院的人事、财政管理体制,是否可以逐步摆脱地方的管理?如,实行“错位”管理,同级党委政府人大等机构,管理下一级法院的人事、财政、工作事务,不管理同级法院的人事、财政、工作事务。另外,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信息管理制度。如,可以修改立法,加重对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人,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惩处。我们应当尽快统一信息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包括银行、工商、保险、土地、房产、出入境、司法等方面,使当事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也逃避不了法律责任。

    在改革体制和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法院是否应当负责案件执行的问题。从各国体制和法院的功能定位看,法院本来只是一个中立、公正的裁判者,只负责对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也就是说,法官是断案的“文官”,而不应当是负责执行的“武官”。我们把“文官”和“武官”的事务统统交给法院去负责,这与法院的司法定位、功能性质其实并不吻合。从长远和理顺关系上讲,法院应当退回到“文官”的位置,制度本身的规律,也是客观规律,不遵守规律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不顺。

    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是当前提高司法执行力的重要方面。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体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为因素,特别是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岂能正人,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道理。有些案件的执行,并不是因为没有权力和手段,而是“考虑”的因素太多,患得患失。法院、法官自己就不想执行或者是不敢执行。所以,纯洁司法也是我们化解执行难的一个非常现实和关键的因素。□杨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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