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立法 >> 立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被害人自诉权
2007年04月05日 21:30:46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提出,要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这一司法解释是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的,自即日起施行。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2007年我国将全方位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 保知办:今年我国将全方位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 我国将在四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田力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应兼顾不同国利益
· 中国首架自主知识产权涡扇支线飞机ARJ21开始总装
· 交易隐蔽 互联网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黄硕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视频热播
图片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