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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机关向一名被错误羁押4年的公民致歉
2007年04月04日 08:10: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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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甘旭杰、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代表当地公安机关,向他正式公开致歉。(新华网新疆频道)

4月3日,当事人祝军在新疆昌吉州公安局门前接受记者的采访。 (新华网新疆频道)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3日电(记者张鸿墀 熊聪茹)居住在乌鲁木齐北40公里一个新疆小城的43岁普通职工祝军有一段痛苦的回忆。26岁的时候,他被公安机关以“重大杀人嫌疑”错误羁押了4年。16年后,真凶落网,洗刷了他的冤屈。

    2007年4月3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甘旭杰、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代表当地公安机关,向他正式公开致歉。

    张粤向祝军敬礼后,宣读了致歉书:“我们恳请祝军的原谅和理解,对祝军身体、精神、声誉上因此受到的伤害,将本着‘有错必改、违法必究、侵权必赔’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补偿。”

    坐在两位局长对面的祝军十指交叉,一言不发。

    让祝军身陷囹圄的命案发生在1990年10月23日凌晨。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县招商市场“丽丽理发店”内居住的李建红被强奸后杀害。

    与死者熟识的米泉县广播电视局年轻职工祝军,因为在案发前一天去过理发店聊天,被公安机关以“重大杀人嫌疑”收容审查。他告诉记者:“警察轮流审讯我,我彻底崩溃了,我承认我杀了人!”

    “先招了吧,等到了法院审理时,我还可以翻供。”祝军说。

    由于米泉市公安局认为涉嫌杀人犯罪证据不足,1994年10月6日,祝军被取保候审,1995年6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

    而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据了解,这一规定仅见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刑诉法。

    长达4年的错误羁押,让祝军变得极度自卑。回到原单位上班后,据同事刘世柱描述,祝军“说话特别少,从不主动与人交流,像得了自闭症”。他的父母也因为不堪邻居的议论,生活十分压抑。

    2006年2月,命案真凶在宁夏被抓获。祝军的冤屈得到了洗刷。

    3日的致歉会上,甘旭杰说:“祝军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侵权机关应该承担责任,对祝军的赔偿金额,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并和祝军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然而,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表示,根据高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以往,该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祝军说:“除了合理的赔偿,我还要求对当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甘旭杰当场表示:“将检讨在执法环节中的不足和问题,对侦办此案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将在调查后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起身离去时,祝军顺手抹去了眼角的泪。

侵犯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为每日83.66元

    2007年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最高检详解:83.66元的日赔偿标准是如何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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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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