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法    目    录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国务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司    法   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有望缓解

    国务院2006年12月30日授权新华社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详细 ]    全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解读:·国务院降低诉讼费标准 缓解"打不起官司"难题 ·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

 ·降低诉讼收费标准 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 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财产案诉讼费分10类标准 超过2000万按0.5%交纳 

  ·国务院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 

 ·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50元至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出六个方面的规定以降低收费标准,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表:财产案件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标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交纳金额或比例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表:部分类型案件诉讼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驾照考试难度将加大

    安部发布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严格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了评判标准,提高了考试难度。规定还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并加大了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新规定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突出了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等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在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中,将压缩机械常识题量,增加“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新规定指出,今后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并重点突出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详细 ]   全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变轻 罚款拖欠不再扣12分

解读:
· 公安部:4月1日起 逾期未缴罚款不再扣12分                 · 我国将统一驾驶证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

 · 4月起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违法记分管理将更严厉         · 持有境外驾驶证无须考试即可在中国临时驾驶车

 · 公安部: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等六情形不得申请驾照          · 公安部:路考增设险情处置 驾照考试难度加大 

·驾照考试内容将全国统一 驾公交车年龄放宽到60岁     · 公安部:今后考驾驶证将过“夜间行驶”关  

    (资料图片)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更加偏重于训练驾驶员的实际驾驶素质,增加对驾驶员文明驾驶的评价。


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记 分 分 值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违 法 行 为

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3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         件

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取消)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改为扣6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构成犯罪将终身不得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并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条例指出,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条例还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并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详细 ]   全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答问

· 受权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建信誉档案管理体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宽容创新挫折  ·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需有依托单位等条件

·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构成犯罪者终身不得申请资助

   (资料图片)北京密云的50口径天线地面站,将承担嫦娥1号科学探测数据的接收任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问

    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详细全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链接:  
    ·背景:中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和规范         ·尚福林:中国将逐步发展金融期货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条例》打开期货业“机遇锦囊”  ·期货条例明确提出设立保障基金    

    ·期货管理条例开辟新空间 金融期货走上历史舞台

(资料图片)期货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司法解释出台前要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4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正式出台之前,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此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详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其他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新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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