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立法 >> 立法解读
物权法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2007年03月19日 15:10:41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9日公布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王利明教授说:“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 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 解读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 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 物权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熊红祥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视频热播
图片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