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丽和她的丈夫
本案提要
2007年2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职工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因不服审核意见,吴莉丽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2007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人们正在欢天喜地的置办年货准备过节。但这一天对于家住杭州的吴莉丽来说却有另一番滋味。这一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吴莉丽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吴莉丽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据悉,此案的审判引来浙江各地的一些女职工赶来旁听,她们的经历和吴莉丽相同或相似:长期身处专业技术岗位,却在50岁时被迫退休。
据了解,在浙江全省还有诸多类似经历的女职工,密切关注吴莉丽一案的审理。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5日,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吴莉丽刚刚过完自己50周岁生日不到一个星期,便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
吴莉丽1955年8月30日出生,1991年调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
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公司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吴莉丽认为,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199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的规定,她在公司担任的“单证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岁退休。
吴莉丽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
她告诉记者:“退休的事情我毫不知情,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当时坐飞机时购买机票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吴莉丽同时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表中“职工本人对基本养老金认定意见”的签名一栏是空白,而后面的“退休(退职)核定部门意见”已经填写了“同意该同志从2005年8月份退休(退职)”字样,并加盖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专用章。
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本人索要身份证原件,作为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部门的浙江省劳保厅是如何审批同意的?吴莉丽认为,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浙江省劳保厅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遂于2006年11月27日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2007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争议焦点是:出纳工作是否属于技术岗位,吴莉丽应在何种法定年龄退休。
本案第三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吴莉丽的职位不属于技术岗位,其一直是工人身份,必须按女工50岁的年限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5年2月21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及关于对公司现有岗位进行性质划分的决定”,决定中将出纳、内部银行等岗位设定为工人类岗位。同时,这份会议纪要成为浙江省劳保厅辩称自己审批合法的重要证据。
吴莉丽认为,按照法定程序,公司重大规定须报董事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份决定涉及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却没有董事会及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此举违反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将出纳、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从会计技术岗位中单独分离出来列为工人类岗位,违法了《会计法》相关法规。
2007年2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这起“民告官”案作出一审判决:“1995年第三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原告在财务出纳岗位,身份为工人;1995年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岗位为财务岗位;2003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为资产财务部出纳,其身份仍为工人……原告所持有的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财务工作必须的资格证书,但第三人没有聘任其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故原告称其符合干部(技术)岗位退休的有关规定,与事实不符。
“浙江省劳保厅在审核批准吴莉丽退休过程中的程序并无不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吴莉丽不服并提出上诉。
无独有偶
近年来,浙江省与吴莉丽一样,用人单位以身份为工人为由,50岁退休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并非个别现象,并由此引发了各种劳动纠纷案件。
杭州某分局寿女士,1994年担任该局某中心副所长,1999年任该局某中心副主任,技术职称1986年取得技术员资格,1991年任助理工程师,1995年8月任工程师。
2006年9月,单位让50岁的寿女士退休,其认为自己是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人事部文件规定享受干部退休待遇。人事部门则认为其身份是工人,寿女士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
杭州某医院胡女士是当地惟一麻醉副主任医师、杭州市麻醉质控中心委员,50岁时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
张女士任职于另一家医院,主任医师、防保科科长,50岁退休。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因50岁退休年限问题引起的诉讼为数不少。
2005年2月,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赵丽嘉50岁退休。
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被否决后,将浙江省劳保厅、杭州烟草公司告上法庭。其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均以杭州烟草公司未与赵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对其的聘用干部报批手续、没有人事备案,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制干部为由,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10日,杭州萧山区事业单位59名女职工联名写信给萧山区信访局,要求有关单位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用细则》,将她们的退休年龄延长到55周岁。
湖州市某事业单位的徐飞、高小华、汪建萍、章惠英四人,分别拥有高、中级职称,50岁退休后向全国妇联投诉并获法律援助。目前她们已提起人事仲裁,结果尚未知……
各方关注
省妇联有关人士曾就赵丽嘉的退休年龄问题指出,事实和法律法规都是很清楚的,符合55周岁退休标准。
2006年8月11日,湖州的徐飞、高小华走访国家人事部,人事部在给浙江省人事厅的上访材料转送单上明确:“如情况属实,可按干部退休。”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王竹青、徐维华两位律师在谈及浙江省女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时认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已清楚地表明,事业单位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55周岁退休的待遇,希望当地的仲裁委和法庭认真考虑,作出公正的裁判。
面对由于退休年龄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相关法律专家呼吁,国家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王竹青 徐维华)
以案说法: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说明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解释,女干部包括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这个规定,明确规范了聘用制干部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本条所说的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四、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十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干部待遇办理。
八、杭州市人事局([1999]93号文件)第1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原工人身份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前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并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可享受干部待遇。
(作者:王竹青 徐维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