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重庆市彭水县教委职员秦中飞因发打油诗短信招来羁押之灾,后彭水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10月25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将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交到秦中飞手中。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彭水诗案终以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而告结束。
国家何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英国的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相信政府权威,因为政府不可能做出违背人民意志的事情。这正像我们相信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是经人民同意和参与而制定的。但是总会有人违背法律,违背自己对遵守法律的承诺。况且,由于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国家的司法裁判也就难免出错。那么,国家就必须对自己的违法或者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就是国家赔偿。
有人认为,如果国家犯错,而国家认错赔偿,那么,国家的认错和赔偿行为就有损国家的权威和面子,会给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带来挑战,甚至社会成员会对国家司法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显然,这种挑战是表面的。实际上,国家赔偿不仅不会损害国家的权威,反而有利于确立国家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意义不仅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在于有助于重塑国家的合法性权威。
首先,国家赔偿既是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机制,也是对受害人价值尊严予以承认的一种机制。一般认为,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伤害前的状态,或者使受害人处于假设伤害没有发生的状态。这两个目的几乎都与金钱赔偿密切相关。由于国家赔偿采取金钱形式,其功能即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在此意义上,国家赔偿能够有助于受害人回到受伤害前的状态,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恢复原状。
同时,国家赔偿也是对受害人权利和尊严的承认和证实。国家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权的极端不尊重。因此,让国家明确承认其所侵犯的价值是很重要的;而国家拒绝认错则是对受害人道德价值的继续贬低。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害人价值的认可,这会有助于恢复受害人的自我价值感,并对未来能够获得他人尊重而获得信心。换言之,国家赔偿对受害人的道德地位具有心理影响;通过国家赔偿,受害人的道德地位实际上并没有因侵害人的行为而受到减弱,反而通过侵害人的赔偿行为得到提升,相对于侵害人而具有一种道德优势。
其次,国家赔偿具有道德恢复功能。对国家来说,因为国家赔偿具有公开性,那么国家就有机会通过认错赔偿而重塑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权威。通过国家赔偿,国家向社会表明:国家不是恶魔,国家具有作为正义民主国家所应该具有的道德能力。
国家的知错即改与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并不必然直接发生冲突。有错就改是国家权威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一个拒绝承认错误的国家政权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一个权威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就是因为它承认不可避免的司法错误,并通过法律机制对错误加以补救。在此意义上,国家赔偿与国家权威的合法性是一致的。相反,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拒绝纠正错误,那它就缺乏合法性。因为即使一个完美的审判体制也难免会出错,如果拒绝纠错和赔偿,就可能导致非常可怕的后果,比如误判的死刑和长期监禁等,这样反过来会极大损害司法裁决的合法性。
再次,国家赔偿有助于道德整合与法律权威再建。对社会来说,国家赔偿意味着国家的知错必改,有错必纠,意味着社会机体的强大生命力和道德凝聚力。国家如果不能承认社会生活的共同价值,不能对自己的错误予以纠正,它就是社会的危险因素。
国家赔偿会引发受害人与社会对国家的宽恕,国家重新赢得社会信任。国家因过错而失信于社会和受害人,因认错赔偿而赢得社会与受害人的信任,当然,这有个程度问题,但衷心认错、合理赔偿会使国家恢复原来甚至超过原有的信任度。
国家赔偿还对国家机关具有教育功能。通过认错,使当事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在哪儿,为什么错,并在日后引以为戒。正因为国家赔偿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公开性,显然对犯错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成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
尤其值得执政者重视的是,社会公众对国家赔偿的兴趣的关注点与受害人往往不同。受害人的关心是向后看的,要求国家承认其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价值,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社会公众的关心是向前看的,强烈关心国家的未来行为。社会成员会藉此对国家行为产生预期。如果国家有错不认,对社会成员因国家行为而遭受的不当损害不予以赔偿,那么,社会成员就会做出国家不循法治、专横无理的判断,在未来与国家的互动中则不会合作;如果国家有错则纠,对社会成员因国家行为而遭受的不当损害予以赔偿,那么,社会成员就会做出国家因循法治、以民为本的判断,在未来与国家的互动中当会合作。
总之,国家的公开认错赔偿表达的是对法律和法治的尊重态度,对任何破坏了法律权威的违法行为的认错赔偿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重申。又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国家的认错赔偿不仅有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它本身就是正义的实现。 (王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