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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代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2007年03月07日 08:58:0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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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两会,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谦代表带来的是关于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这份议案不是我拍拍脑袋想出来的。”孙谦代表说,当然,也不是伏案三天写出来的。从2004年夏天开始酝酿到今年年初修改稿最终敲定,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的孙谦教授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起草这份议案。

    孙谦代表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4年夏天来到江西省检察院。此后,全面负责江西省检察工作的他,多次听取干警汇报的情况,也多次目睹那些没有得到加害人任何赔偿,生活陷入困境,四处哭闹的上访群众。

    涉法涉诉上访中的人员构成是怎样的?孙谦代表一口气说出了三年的数字: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本院管辖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4233件,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1410件,占33.3%;2005年,这一比例为32.9%;2006年,这一比例为37.38%。“被害人上访所占比例较大,且呈上升趋势。”这一结论明朗后,孙谦代表开始思考下一个问题:上访被害人的诉求是什么?为何总不能被满足而不得不上访、再上访?

    “有些人的要求就是落实民事赔偿或经济救助。”孙谦代表了解到,大多数加害人经济状况差,赔偿很难实现。他说:“据初步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

    “越是那些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的案件,越是会让不少被害人从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孙谦代表说,“很明显,国家有必要对这些人实行国家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他所写的立法说明中,记者看到了他对于将何种情况的刑事被害人纳入国家补偿法的思考:那些因遭受犯罪等严重刑事不法行为侵害而死亡或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当其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或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经济上处于严重困难,才需要由国家对其实行一定的经济救助。“并非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实行国家补偿。”孙谦代表说。

    下一个将要面临的问题便是:国家财力能否“胜任”。这自然不容回避。对此,孙谦代表很乐观:“这一制度只对因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以及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实行补偿,并且只在其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救济、经济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补偿标准可以控制,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

    同时,孙谦代表特别告诉记者,建议稿没有规定被害人精神损害补偿问题,“因为国家补偿的本质在于对丧失生活自救能力或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实行救济,所以,精神损害目前不宜纳入被害人补偿范围”。(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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