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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业委会望《物权法》明确小区公共物权
2007年02月28日 15:22: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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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50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昨日在呼吁明确小区公共物权的公开信上盖章,这封有600多名业主代表签名的公开信将于今日送交即将前往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
    
    公共物权不清成小区矛盾根源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公共物权的归属问题再次成为广州业主关注的焦点。对于很有可能在本次人代会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广州业主代表们希望该法能够明确小区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据业委会代表介绍,广州市目前共有物权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小区的车位、会所等配套设施都被开发商占用或出售。

    出席昨日活动的洛溪新城华进明苑业委会主任蔡先生告诉记者,其小区1号楼的一楼是架空层,在开发商报批规划局的图纸上清楚写明该架空层用途为非机动车停放用房,如今开发商准备把架空层的车位以26万元的价钱卖掉,此举受到了小区业主的反对。

    蔡先生指出,由于架空层产权不能分割,现在改成停车位出售后,购买方将拿不到单独车位的产权证,业主和购买方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业主购房时已为公共配套埋单

    具有10年业委会工作经验的白云业主之家负责人叶春生昨日指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支付了对价,诸如车位、会所、游泳池、运动场等配套设施理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而嘉仕花园业委会负责人张智革也强调,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分摊进房价款,业主相应享有配套设施的共有权。

    现实中,很多开发商在售楼时打出诱人的配套设施广告,但在售楼后往往改变配套设施的用途。业主代表邓鸿强调,“我们在买房时,把规划也买到手了,开发商不能随意更改规划中的承诺。”

    而出售配套设施在业主看来更是一件令人不安的事。叶春生认为,开发商擅自出售配套设施所有权,将使共有物业的使用权始终处于流通的不稳定状态,并有可能高度集中于个别富人手中。
    
    业主委员会法律身份有待明确

    参加昨日签名活动的业主代表还希望,即将通过的《物权法》能够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出席昨日活动的广东省政协委员王竹立表示,公共物权如果不明确,业委会就没有成立的必要,因为公共物权是业委会成立的根基。“明确了公共物权,小区业主在与开发商博弈时就能更加主动。”

    目前《物权法》(草案)七审稿允许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共有物业的所有权,即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出售、出租和附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王竹立担心,该条文将会侵害到业主利益,更多小区会因此引发冲突和矛盾。他希望《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听取民众的声音。(作者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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