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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02月27日 21:34:1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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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下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法解释对“发回重新审判”亦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司法解释,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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