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电局长在任时取得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批文,离任后私自带走项目批文和相关资料,并将其转让,所得资金据为己有。此案给反腐败出了一道难题——
原水电局长将项目“卖”了40万
讨论话题:
“建设项目”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谭某离任后,擅自将水电站建设项目批文和相关材料带走并转卖,所得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建设项目”的贪污?也就是说,“建设项目”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反对者: 建设项目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一,建设项目不是物质产品或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第二,侵占建设项目行为的特征不符合贪污罪的一般犯罪对象特点。
第三,侵犯建设项目不能以传统的侵犯财产罪定性处罚。反对者的理由>>
赞同者: 建设项目能够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一,从现代刑法理论看,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对象也包括无形物的财产权利。
第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重要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建设项目如按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理,不能反映其行为渎职性的一面。 更多赞同理由>>
点击进入发表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