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亟待完善
要塑造法院这种吸引力,两大条件成为必须: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合理的人事管理,以及完善的政策保障。
张仲侠希望,法官助理能够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并进行了细致的设想:
“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方面,法官助理应介于法官和普通公务员之间。”
而隐藏在法官助理的政策定位和人事管理问题背后的,则是整个法院的人员管理问题。
“最根本的,是需要尽快建立符合法院实际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特别是实行员额制和助理制的法院应该及时落实。”
此前的2005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等等。
“法官应该有法官的人事管理机制,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司法警察等人员都应该有各自的分类管理机制。”
事实上,张仲侠所遇到的问题,也成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多年后,各地法院遇到的共同难题。
“这就是契机!”张仲侠说,“希望这次法官助理制度的推广能够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设。”(记者 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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