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国内焦点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经济与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国际焦点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社会与法 立法解读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新) >> 学界 >> 名家跟踪
张千帆:法治理念的不足与超越
2007年02月06日 16:05:27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一、引言——为法治“瘦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渐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法治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至少从1999年进入宪法修正案之后,“法治”就完全成为一个绝对的褒义词;任何人说法治的不是,都是要“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至少要被法学界“放逐”。这也难怪。“法治”来自于英语的rule of law,而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也带着不可质疑的褒义;没有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那么剩下的只有无法无天的人治,而人治必然是和统治者的个人专制、任意、暴政等一系列公认的贬义词联系在一起的。但在中国,“法治”似乎被寄托了太多的希望,也被赋予过多的褒义,以至成了一棵挂了各式“礼物”的琳琅满目的圣诞树。可能在不少人看来,法治就是自由、民主、繁荣、“以人为本”的代名词;只要实现了法治,这些“好东西”就自然脱胎而出了,中国社会也就万事大吉了。我认为这是一种因概念混乱所带来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这种幻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概念上的混乱毕竟会使许多事情说不清楚,而且弄不好会混淆我们的视线,将我们的思维永远锁定在“1999”的水平上。 

    这篇短文的目的是祛除“法治”本不应该有的光环,还其本来面目。还原到什么状态?基本上是让它回到发源点——春秋战国的法家那里。对于当代学者来说,这似乎注定是不能接受的:2500多年前失败的法家改革及其所产生的暴政表明,当代法治概念肯定是和当年法家所提倡的统治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一段时间,我们经历过用词之争——“法制”和“法治”,“刀治”和“水治”。“刀治”比较狠,是统治者鱼肉人民之治;“水治”则比较亲和,是为民之治或者干脆就是民治。传夫子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 可见“水”是代表“民”的。西方学者也区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是指现代西方所实践的制度,当然是“先进”和需要学习的;后者就是中国法家以前提倡的那套东西,当然是“落后”和需要加以小心区分与提防的。在我看来,这种不着痛痒的区分纯粹是当代人自我神化所产生的虚构。在祛除虚假的光环之后,我们的法治其实大致就是法家前辈所提倡的那种统治。当然,那种统治出了问题,这是我们不能接受并要加以预防的,但是问题的根源不在“法治”本身,而在别处。如果我们将目光定格在“法”和“法治”上,盲目追求“法治”的完善,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忽视法治之外还需要我们关注的那些东西。 

    本文认为,“法治”就是法治——依法之治,并没有什么深奥或玄虚的地方。法治本身未必意味着民主,也不能代替“以人为本”。这些都是法治这个形式概念之外的实体目标,法治的实现并不表明这些良好的社会目标都能自动实现。本文首先阐述法治的形式定义,然后论证法治概念的不足。如果“法治”确实准确地对应英文的rule of law,那么只是一个没有实体内涵的形式概念。虽然法治和民主是天然的盟友,但是法治概念本身并不涵盖自由或民主,因而我们在关注法治的同时,不能忽视某些法治以外的重要制度因素。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新华法治周刊(1.29-2.3)
· 女子网上卖淫反遭嫖客抢劫惨死家中
· 2007年2月3日 法治进行时
· 女子虎口逃生牵出10年强奸杀人"狂魔"
· 湖北孝感发生化学品泄露事故 101人中毒
· 英挫败"斩首式"恐怖袭击 9名嫌犯落网
· 2006年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大盘点
· 海南定安刮起"炒墓"风 套牢活人上千名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周光杨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