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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涉油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2007年02月02日 09:10:0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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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月19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记者今天(2月1日)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这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该司法解释共8条,涉及“打孔盗油”、油气生产秩序监管等方面。其中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反国家规定批发油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有关证照,批建有关项目,以及对有关违法活动不查封、不取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论处。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依照刑法及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涉油犯罪的严重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这将对涉油犯罪活动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正常的生产治安秩序。(记者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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