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国内焦点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经济与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国际焦点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社会与法 立法解读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维权行动
郭德纲连赢四局盗版官司
2007年01月31日 10:45:53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继起诉飞乐和九洲两公司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获胜之后,郭德纲再度起诉两公司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

    1月29日,相声演员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飞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下称“九洲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两公司向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

    2006年3月,郭德纲发现《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侵权制品上市销售,他的姓名和照片印制在包装封面上,而这些侵权制品由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出版发行。郭德纲称,“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姓名和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目的在于利用我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于是,郭德纲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活动,没收销毁全部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照片是公司从摄影师农华平手中购买的,农华平作为照片的摄影者享有著作权,公司因此具有使用郭德纲照片和姓名的合法授权。”飞乐公司在法庭上声称,郭德纲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允许对其肖像和姓名的合理使用,公司将郭德纲照片作为音像制品的封面是合理的。飞乐公司还强调:“即便构成对郭德纲侵权,也应该以消除影响作为赔偿方式,郭德纲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

    庭审中,九洲公司称出版音像制品经过了版权人授权,属于合法使用,在出版发行中使用郭德纲照片及姓名也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出版发行中侵犯了郭德纲的权利,但郭德纲已经在著作权纠纷中提出相应赔偿要求并获赔。因此,郭德纲再次以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提出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该公司还称,作为出版公司,只对出版物具有审查义务,不负责对封面进行审查,封面是在发行环节形成的,公司不负责制作封面,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公司未获得郭德纲本人许可,在音像制品封面上使用郭德纲三张照片,使用又是以营利为目的,已构成对郭德纲肖像权的侵犯。同时,飞乐公司在未获得郭德纲作品著作权授权情况下,在封面上标注“郭德纲”姓名亦属对“郭德纲”姓名的不当使用,构成对“郭德纲”姓名权的侵犯。而九洲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尽审查义务,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郭德纲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肖像权与姓名权侵权纠纷客观上与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侵权纠纷存在关联性,均系飞乐公司发行、九洲公司出版引起,实际上系两公司实施同一侵权行为侵害了郭德纲享有的不同权利;两公司在封面上使用郭德纲的肖像和姓名及使用郭德纲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作品,共同目的均在于销售获取相应收入。对于上述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版行为,郭德纲已经通过其他诉讼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法院表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适当考虑这一情况,判决两公司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光盘上使用郭德纲肖像和姓名,并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

    据悉,在此之前的两起著作权官司和一起表演者权官司中,郭德纲已经获赔8.5万余元。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江西:同云书店系列盗版大案开庭审理
· 北京政协委员提案助破《江泽民文选》等盗版大案
· 互联网兵临城下 电影业何去何从
· 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北京反盗版专项行动成果显著
· 广东惠州:公开销毁320多万张走私盗版光盘
· 我国"扫黄打非"成效显著 收缴非法出版物1.5亿件
· 盗版碟藏身消防通道 渝文化执法连捣其两个窝点
· 宁波海关查获近年最大一起旅客携带盗版光盘案件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吕文娜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