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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关键证人拟出庭幕后
2007年01月31日 08:29:4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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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作证言或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年初,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时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一些地方先行一步作出尝试,为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拟对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出相关规定。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向会议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透露了这一信息,让与会的政法系统代表振奋不已,“希望此举可以终结目前死刑案件证人罕有出庭的现状。”

    1月29日,北京市高院院长秦正安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向记者透露,对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的范围、程序,检法两家正在进行探索。

    秦正安对北京市高院推出这一举措的进一步解释是:“为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死刑案件的质量。”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是对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具化。

    关键证人出庭曾有尝试

    据了解,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在北京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03年就有了第一次尝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吴春妹在办理辛宗海等人走私案时,被告人庭审时说,在侦查阶段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吴春妹在向领导汇报后,准备让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出庭作证。

    大胆的设想虽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不是很情愿。吴春妹一趟又一趟去做民警的工作,直至其答应出庭作证。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个工作方法的突破,使本来被动的局面得到了完全的扭转。

    去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加强证人出庭工作达成协议:今后由一中院审理的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将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这一协议,2006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3名餐厅员工涉嫌故意杀害一名流浪汉案中,关键证人也曾出庭作证。

    检方指控,松香园餐厅大厨戚晓辉等6人,于2006年1月29日夜里11点左右,在西城区白云路铁路桥附近,殴打被害人辛某及其同伴,并将辛某从桥上扔下。由于桥下的河水已被冻成了坚冰,辛某被扔到冰面上后,颅脑受损死亡。

    庭审中,戚晓辉等人拒不承认参与了将辛某扔到桥下的行为,都说是案发时还未满18周岁的高少林干的。

    本案的关键证人方先生家距离事发地点不远,据他回忆,事发当时他正在书房里看报,突然听见吵闹声,从窗户望见几个人在打架。方先生找到过去曾用过的军用望远镜,看到了惊人的一幕:两个人正抬着一个人往桥下扔。他连忙打电话报警,同时听见“砰”的一声闷响。等他赶到桥边时,人已经掉在桥下冰面上了。

    事后,主审法官说,方某的出庭对案件的最后认定起了决定性作用。

    证人出庭率低困扰司法

    但据记者了解,关键证人出庭无论在北京还是国内其他地方,还未形成风气。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

    电影《说出你的秘密》中,不论刮风下雨,总有一个小女孩举着牌子,在肇事地点寻找撞伤她妈妈的目击证人。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镜头不仅是电影中才有。

    “我当了12年刑辩律师,很少碰上证人出庭的情况。尤其是鉴定人出庭,更是罕见。很多证言的质证过程就是在对白纸黑字。”北京律师张燕生对记者说,“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不完善。”

    记者采访过的一起斗殴案,警方在寻找目击者过程中,知情人竟然哭着央求:“有我们作证,你们的案子是好破了,但我们还有孩子,过个一年半载的,孩子被谁捅一刀怎么办?”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大多证人的不配合,给民警办案、调查事件真相带来了很大阻力。

    多因素致证人不愿出庭

    黑龙江省农民工王建民死在北京某大医院一案,去年在某法院开庭。该案的重要证人、曾任这家医院保安的祁志刚出庭作证。但当天下午,他就失去了工作。

    据慕平介绍,目前,我国没有证人法或证据法,也没有特殊的手段来保证证人出庭,一般证人自愿出庭的情况比较多。“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出庭还缺乏必要的保障。”

    多位司法工作人员向记者剖析了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有些证人胆小怕事,不敢讲真话。

    有些证人对作证表现出漠视的态度,认为在场的又不是自己一个人,自己不作证其他人也可以作证,不愿详细叙说,敷衍了事。

    据了解,目前,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证词,大体要经过派出所、刑侦队、审查批捕、公安预审、审查起诉、开庭审判6个阶段。许多证人认为作证非常麻烦,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影响了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包括经济收入。

    据介绍,虽然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作证的义务作了规定,但却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致使这一法律条款失去了强制约束力。证人作证,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甚至是食宿费。虽然《证据规定》中规定应对证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如何实施却没有明确说明,导致在具体作证过程中难以实行。

    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我国保护证人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是根本的原因,刑法以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了对证人的刑事保护,但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属于事后惩罚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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