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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肇事 法院判原车主不担责
2007年01月28日 10:20:4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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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经多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最后发生了交通肇事,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由谁赔偿?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8月26日,胡女士等5人乘坐司机刘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途中与相向行驶的一辆中型客车相撞,胡女士等3人及司机当场死亡,另2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刘某酒后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双黄线驶入反道,应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调查表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某服装有限公司,该车系海关罚没车,不能过户。该车被服装公司以抵账形式转让给普兰店市一家工厂,这家工厂又将此车以7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陈某,而所有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后,死者胡女士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有赔偿能力的原车主即车辆所有人某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一审法院判决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1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服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几经转让,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使用,原车主某服装公司已对该车失去运行控制权,也不能获得运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大连市中级法院认定服装公司对胡女士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近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记者叶红 通讯员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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