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
当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的案卷摆到山东滕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黄静办公桌的时候,给她的第一感觉是这样。
然而,凭着女性特有的敏感、细腻和十多年的公诉工作经历,她把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办出了浓浓的人文气息,既让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和教育,又使其家属感到了法律温暖和。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西南宿村村民田传兰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时年39岁,丈夫比她大十几岁,智力有些障碍,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三个女儿都在读中学。生活的重担虽然压得她有些喘不过气来,但懂事的女儿们用优异的学习成绩给了她顽强的动力和勇气。一天,当懂事的大女儿表示要辍学后去进城打工,以便帮母亲分担一下繁重的家务,“你们要干的就是好好上学,将来有出息,娘现在就算当牛做马、砸锅卖铁也要供你们上学”。
女儿们省吃俭用,发奋学习,寒暑假期则出去打工,补贴家用。虽然她们都很懂事、节省,但每年的学费、生活费对田传兰一家来说,还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为了供孩子们上学,这个家早已四壁空空,还欠下了不少债务。这些年来,为筹措孩子们的学费,田传兰把几亩耕地收拾得井井有条,还打过零工,收过破烂,但总是没少出力,而收入寥寥无几。正当她为钱的事一筹莫展的时候,两年前初冬的一天午后,一个专卖生产鞭炮炸药原料的外乡人来到村里。田传兰经不起外乡人的一番说教,一门心思打算制造鞭炮挣点钱,二话没说,当即就用仅有的200多元钱购买了14把线捻子(每把900根,每根1米多长)、10斤白药、1斤银粉和
50斤硫磺。
原料买齐后,田传兰在家配好料,制成了炸药,又买来旧报纸开始卷纸筒子,再把炸药放进纸筒子做成了鞭炮。
2005年12月10日,当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田传兰家查获烟火药5.4斤、成品鞭炮450盘、线捻子10把。随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属烟火药,共计19575克。
此案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田传兰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说明、案件侦破说明、刑事科学鉴定书,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田某非法制造爆炸物达19575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按照上述规定,田传兰非法制造烟火药19575克,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制造烟火药三千克的五倍以上,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对这样一个本已不堪重负的家庭来说,作为家中顶梁柱的田传兰要入狱服刑十年,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没有劳动能力的丈夫、正读高中的三个女儿将失去他们唯一的生活依靠,他们怎样面对今后的生活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黄静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从法律上讲,田传兰确实触犯了刑律,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从感情上讲,她是因为生活所迫,处境艰难。怎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又能保护田传兰和她的家人,确保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通知”,让黄静看到了圆满处理此案的曙光。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本案的关键就是要视田传兰是否确因“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烟火药的事实查证属实,可以争取依法免除处罚。
本着对法律的当事人负责的精神,黄静和助手驱车30余公里,找到了田传兰所在的山村。虽然早有思想准备,但田传兰一家的状况还是让她们吃惊不小。这是什么家呀,周围邻居都是气派的房子,而她家三间破旧的草屋里,连院墙也没打,一件象样的家具都没有,真是家徒四壁。
经办案检察官说服教育,田传兰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检察官还走访了村委会和田传兰的邻居,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第一手的材料。村民纷纷证实田传兰一家生活贫困,造鞭炮确因生活所迫;不少村民还向检察官表示,“就这点芝麻小事怎么就犯罪了……”
2006年8月,山东滕州市检察院依法以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出示了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后,又出示了其可以免除处罚的证据,公诉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案实际,田传兰制造鞭炮确因生活所迫,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月6日,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依法判决田传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决定免予刑事处罚。(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杜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