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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 |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坚持司法统一,必须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由此引来社会非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会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法院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
当前,我们要尽最大可能来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来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广大法官更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月5日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记者 吴 兢)
最高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资料图片:肖扬主持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新华网济南1月7日电(记者田雨、赵仁伟)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最高法院确定2007年法官职业化建设五项重点任务
新华网济南1月7日电(记者赵仁伟、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确定了2007年法官职业化建设的5项重点任务。
这5项重点任务是:法官职务序列和法官遴选制度要取得新进展;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框架要基本形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员额比例以及审判人员和非审判人员比例要初步确定;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要继续推进;聘任书记员制度要总结完善。
最高法首提"司法和谐" 法官要"会判也会调"
新华网济南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正于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