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职检察官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在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身份、股权份额,并按股分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然而,法院不仅受理了这一案件,还出具了一纸民事裁定书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职检察官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并按股分红。
2006年12月14日,随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书的出现,一场检察官与地产商的股权之争已不可避免。
起诉状与民事裁定书
2006年11月27日,秦皇岛市的朱其斌和孙希敏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
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南戴河分公司被推为被告。
与一般的民事诉状并无太大差别,起诉书讲述了一个因合伙而产生的经济纠纷。2005年初,朱其斌、孙希敏、曹振川三个好朋友看到开发房地产有利可图,于是就商量共同出资做房地产开发。但要想在短时间内介入房地产开发也绝非易事,虽然三人看好了位于南戴河二小区的一个好地块,而且前期做了准备,但要进行开发就需要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三人决定由曹振川出面协调找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挂靠。2005年3月22日,三人合伙挂靠于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公司的南戴河分公司成立。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原告朱其斌先后交纳股金90万元,孙希敏交纳股金52万元,并另外吸收了120万元,以上合计262万元。事情按照预期展开了,有了资金的南戴河分公司利用这笔资金征用了南戴河五环实业开发公司的10亩地,建设开发了南戴河二小区夏威夷公寓,建筑面积5700平方米。房子销售非常好,很快就售出22套。这时的朱其斌和孙希敏要求分配红利或者等价房屋,被拒绝。于是,两人就把负责开发的曹振川及其挂靠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股权份额,按股分红。
随后,朱、孙两人又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很快得到了回应,12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7)秦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斌、孙希敏与被告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戴河分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其斌、陈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以上数额查封相应价款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可以按市场价格销售,其售房款必须汇入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或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院再裁定解除对所销售房屋的查封。
就在法院做出裁定的当天,正在忙着售房的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见到了前来查封的法院工作人员。刚刚开发的100套房子有50套被法院贴上了封条。
突如其来的裁定书和查封令经纬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大感意外。
“我没想到老朱真的敢起诉,一个检察官怎么能够成为我们的股东呢?更何况当初说好的就是借款呀?”作为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戴河分公司负责人的曹振川对朱的这一举动大惑不解。